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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律思维]],对比与联系
[[城市规划学]][[细胞生物学]]、[[四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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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组的逻辑模型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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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我们第四组的逻辑模型的介绍在第三周课上已经介绍完成了,但正如顾老师所说,我们还缺乏一些具体的案例以及关于城市规划学与细胞生物学之间的类比和联系机制的具体对照,因此参照[[量子力学五个基本假设与群体学习五个基本假设]],我希望也完善出一张关于城市规划学与细胞生物学的语汇对照表格。[[城市规划学与细胞生物学的基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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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先在这里放一个很有意思的关于的单细胞生物建立管道汲取养分与城市交通规划的视频。这大概算是我找到的第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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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cfun.tv/v/ac1792989]【Acfun】Slime Mould Physarum Polyceph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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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学习的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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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老师的两节课上,老师分别讲述了法学知识体系以及其与量子力学之间的类比、以及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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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的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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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我的关于法学的了解可以说是极其浅薄的,基本上还停留在生活中关于法律条文、法典等形式上的东西,所以这节课也算是我的一节启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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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生活的一部分;法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工具。这两点也刷新了我对法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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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二]],我认为的不二的含义是“一致的、相同的”,即对二者不存在二等的、非此即彼的划分,正如法律之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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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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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帅律师通过简单的引导给我们呈现了法学的相关内容,让我们对法学有了初步理解。在完成要求作业之前我想对本节课的法学部分的一个概念、一种[[思维]]做个简单呈现。当然我的理解可能会很肤浅甚至有偏差,还望与大家共同商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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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之法学上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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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百科对“[[发现]]”一词的解释是:人类对于自我的内在、具体性的自然及其整体的认识或再创造。这与Hans教授在Juristische Entdeckungen中的观点有相容之处。在他看来发现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素: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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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中Hans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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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自然科学的发现,必须区别基于观察行为的发现,以及基于认识而为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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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于思辨行为的发现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迄至目前尚未被人知悉的特定规则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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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人处理问题时,善用[[类推适用]]。关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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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现的本质不在于其客体,也不是在于对那隐藏于特定领域中规则的发现。发现的本质在于发现行为本身,也就是在于那阐释迄至目前为止在人文精神上仍属幽暗不明的洞浊力。假设此一见解无误,则亦有法学上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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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现象与自然事态不同,全属规范性质,整个法律领域内的发现与自然科学的发现不同,系属当然但此实无害与发现的本质,二者均属于创造性的认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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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看来法学上的发现并非并非无从根据。如果人们不肯接受法学上的发现,那又将置[[代理权授与及其基础关系]]、[[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等理论于何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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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
  
之后关于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学,我认为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新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以及信息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条文出现了诸多不适用或不完备的地方,比如知识产权法在互联网时代就有落后性;二就是新技术对法学的模拟,在课间蔡教授与帅律师之间的对话中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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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帅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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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需求]]上讲法律本于天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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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思维中的基本粒子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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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人法)、物权和契约则成为[[法律思维]]的底层构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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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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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有着其独特的思维特征,但同时又与其他学科有着互相牵连之处。

2015年10月17日 (六) 19:08的版本

第三周

关键词

发现法律思维,对比与联系

正文

本节课帅律师通过简单的引导给我们呈现了法学的相关内容,让我们对法学有了初步理解。在完成要求作业之前我想对本节课的法学部分的一个概念、一种思维做个简单呈现。当然我的理解可能会很肤浅甚至有偏差,还望与大家共同商讨进步!

发现之法学上的发现

互动百科对“发现”一词的解释是:人类对于自我的内在、具体性的自然及其整体的认识或再创造。这与Hans教授在Juristische Entdeckungen中的观点有相容之处。在他看来发现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素: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和作用。

在文章中Hans教授说:

 “1.关于自然科学的发现,必须区别基于观察行为的发现,以及基于认识而为的发现。
 2.基于思辨行为的发现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迄至目前尚未被人知悉的特定规则上的关联。
 3.法律人处理问题时,善用类推适用。关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加以处理。
 4.发现的本质不在于其客体,也不是在于对那隐藏于特定领域中规则的发现。发现的本质在于发现行为本身,也就是在于那阐释迄至目前为止在人文精神上仍属幽暗不明的洞浊力。假设此一见解无误,则亦有法学上的发现。
 5.法律现象与自然事态不同,全属规范性质,整个法律领域内的发现与自然科学的发现不同,系属当然但此实无害与发现的本质,二者均属于创造性的认识行为。“

从此看来法学上的发现并非并非无从根据。如果人们不肯接受法学上的发现,那又将置代理权授与及其基础关系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等理论于何等地位!

法律思维

2.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帅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启示:

(1)从需求上讲法律本于天理人情
(2)权利义务作为法律思维中的基本粒子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3)主体(人法)、物权和契约则成为法律思维的底层构造技术
(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有着其独特的思维特征,但同时又与其他学科有着互相牵连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