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P字006号判决书

来自iCenter Wiki
2016年4月6日 (三) 02:51Wikiadmin讨论 | 贡献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由于18:30分应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方9—15小组委托代理人员并没有按时到庭,并在延后开庭时间5分钟内也没有到庭进行庭审,同时也没有向法院出示任何申请与证明。

现法院判决被告方9—15小组因没有按时出席庭审,同时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请,判决被告方败诉,每小组应向原告方赔偿200XLP货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此通知发布后24小时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