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PACEE Industry Analysis Report
来自iCenter Wiki
目录
- 1 Summary 引述
- 2 Industry background 产业背景
- 3 Product description 产品描述
- 4 Market 市场
- 5 Laws and policies 法律与政策
- 6 Future perspective 未来展望
- 7 Conclusion 总结
- 8 Appendix 附录
Summary 引述
=
Learning initiative
Digitization and group learning 数字化的群体学习
Industry background 产业背景
the Norm in four forces
Digitized learning and education 数字化学习与教育
ID^3
Chinese educational movement of innovation, entrepreneur and maker 中国创新创业教育与创客运动
Made in China 2025 中国制造2025
Product description 产品描述
the Architecture in four forces
The problem 应对问题
The need for personalized learning 个性化学习的需求
Application of Data in group learning process 数据在群体学习过程中的运用
Existing product 现有产品
Case of group learning product 群体学习产品案例
Case of digitized personal learning 数字化的个人学习案例
Case of digitized group learning 数字化的群体学习案例
New technology and tools 新技术与工具
Data collection 采集 WIki,gizwits
Collaboration tools 协同 teambtion,git
Computation tools 计算 neo4j,mathmatica
Simulation tools 模拟 Netlogo
Market 市场
the Market in four forces
Repositories 库
Knowledge repositories 知识库
Quantum language in repositories 量子语言在知识库中的应用
How quantum language creates the possibility of fre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mong repositories.
Customers 用户
Legal person 法人
Natural person 自然人
Exchange of public part in repositories 公共知识库交换
Market prediction
Market growth estimation 市场增长预计
Market risk analysis 市场风险分析
Laws and policies 法律与政策
the Law in four forces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知识产权
- 目前,网络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著作权和知识共享协议两种。
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的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内,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亦可利用。凡此规定皆在平衡著作人与社会对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互联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1]。
著作权的保护
-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 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2]。
知识共享协议
-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方式。知识共享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广为流通与改作,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并以所提供的许可方式确保上述理念。
理念
- 知识共享的理念和copyleft紧密联系。传统的著作权中有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该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思索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许可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权利,却又可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另外还有一种则是“撤回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versed),与著佐权(Copyleft)相关。该组织还提供了描述许可条款的RDF/XML诠释数据,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查找以知识共享许可的作品。
内容
-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 作为作者,你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
-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
-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3]。
派希知识库的版权保护
- 派希知识库管理平台致力于让更多的人参与网络知识的共享和传播,既要维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知识更为广泛地传播。因此,采用知识共享协议对创作者的作品进行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根据原创作者愿意共享的程度对作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4种权利的有效组合一共有以下6中协议组合:
- 署名(BY)
-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 署名(BY)-禁止演绎(ND)
-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
-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
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
Policies from government 政策法规
-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12日通过,28日克林顿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该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1996年12月签订的条约,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拷贝、生产或传播包括商业软件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4个基石分别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作(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从上述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规定已经做出了解释。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原则精神主要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4]。全国人大常委于2000 年8 月25 日通过了再次修改《专利法》的决议,提出专利制度的建立要依据我国国情,同时还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技术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另外,我国还推出了专门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6]。这个法律体系在宏观调整上是相对完善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依托网络技术而进行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无时不在发生,并且在涉及到某一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时,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Future perspective 未来展望
Conclusion 总结
Appendix 附录
Index 检索
References 参考文献
- 维基百科,著作权
- 百度百科,著作权保护
- 维基百科,知识共享
-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