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PACEE Industry Analysi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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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Summary 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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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ing initiative

Digitization and group learning 数字化的群体学习

Industry background 产业背景

the Norm in four forces

Digitized learning and education 数字化学习与教育

ID^3

Chinese educational movement of innovation, entrepreneur and maker 中国创新创业教育与创客运动

Made in China 2025 中国制造2025

Product description 产品描述

the Architecture in four forces

The problem 应对问题

File:产业分析报告-第三部分产品描述.pdf

The need for personalized learning 个性化学习的需求

3.1.1 个性化学习的需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拥有的只是总量迅速增长,知识发展和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 ,学习和教育必须贯穿人的一生。有关学者估算,最近世纪年创造出的只是总量,可能超过二十 世纪知识的总和。根据摩尔定律, 当价格不变时, 集成电路 上可容纳的元器件的数目,约每隔1824 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换言之,每一美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将每隔1824 个月翻 一倍以上。这一定律揭示了信息技术进步的速度。同样,人们面对的知识,资讯的数量也在每日递 增。而人们面对呈指数级别增长的信息量,传统的填鸭式的一次性的学校学习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 的学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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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集体教学,强调的是统一的标准、进度、规格和学习效率,而缺乏队个人的价值和个性的色 彩逐渐暗淡了。在现代教育的视野中,每一个学生都是与众不同,有自己独特的天赋秉性、偏好和优 势。所谓个性化学习,就是把学生置于教育的中心,关注每一个学生,认识和发掘每一个学生独特的 禀赋。互联网时代提供了这一契机,使得学习不再局限于教室和学校,学生可以不再削足适履去服从 统一计划和标准,而可以按照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独特的学习途径、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从而 有效地促进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这是互联网时代正在出现的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的真实图景。

Application of Data in group learning process 数据在群体学习过程中的运用

3.1.2 数据在群体学习过程中的应用

群体学习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学习行为。学习中人的主体因素认为学习中的个体不是孤立的在 群体的环境中人们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充分发挥团体的助长作用,有助于群体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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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isting product 现有产品

Case of group learning product 群体学习产品案例

3.2.1 数字化学习政策与计划Digital Learning Now

Digital Learning Now 是Excellence in Education的国家计划,用来推进提供高品质的数字教育环境政策,让 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在21世纪的经济体中由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Digital Learning Now is a national initiative of the Foundation for Excellence in Education (ExcelinEd) with the goal of advancing state policies that create a highquality digital learning environment to better equip all students with the knowledge and skills to succeed in this 21stcentury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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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http://digitallearningnow.com/initiatives/

http://excelined.org/studentdataprivacy/

3.2.2 互动学习软件供应与解决方案Harbinger

Harbinger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的软件产品和服务供应商,自1990。Harbinger集团公司包括Harbinger系统,知 识产品和Harbinger互动学习。Harbinger集团的客户提供服务超过60个国家通过其办事处在浦那(印度),R (WA,USA),普莱森顿(CA,USA)和通过其合作伙伴网络世界。Harbinger的专利技术和良好的思想领 导导致了革命性的产品,包括市场-raptivity®领先,创新yawnbuster®,和切割-边缘sitejazzertm和

teemingpod®。 Harbinger Group is a global provider of software products and services since 1990. The Harbinger Group companies include Harbinger Systems, Harbinger Knowledge Products and Harbinger Interactive Learning. Harbinger Group serves customers in over 60 countries through its offices in Pune (India), Redmond (WA, USA), Pleasanton (CA,USA) and through its partner network worldwide. Harbinger’s patented technology and sound thought leadership have resulted in revolutionary products, including the market - leading Raptivity ® , the innovative YawnBuster ® , and the cutting - edge SiteJazzer TM and TeemingPo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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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 http://www.harbingergroup.com/

http://www.harbingersystems.com/

Case of digitized personal learning 数字化的个人学习案例

3.2.3 个人数字化学习产品案例 Knewton

Knewton是一个基础教育平台,其中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找到适合自己学习的方法。 Knewton is an infrastructure platform that makes it possible for anyone to build the world’s most powerful adaptive learning applications 很快所有的教育产品都将个性化,Knewton科技让所有参与者制定个性化的内容,对于任何学科 和任何学生都可以做到。 Knewton平台集成了数据,统计,心理测试,内同图谱,机器学习,标签和基础平台来让个性化 的学习可以大规模实现。 Soon, every education application will be adaptive. There will be adaptive quizzing apps, flashcard apps, textbook apps, simulation apps, and many more. Knewton technology allows partners to build powerful adaptive experiences for any type of content, in nearly any subject matter, for every student. The Knewton platform consolidates data science, statistics, psychometrics, content graphing, machine learning, tagging, and infrastructure in one place in order to enable personalization at massive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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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https://www.knewton.com/

Case of digitized group learning 数字化的群体学习案例

3.2.4 数字化的群体学习产品与案例 digital group learning products and cases

Ipodia国际同步即时课程

ipodia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促进学生跨学科对等互动,制度中,体育和文化的界限。“i”在ipodia代表“反转”,“互动”, “国际”,和任何以上的组合。 iPodia is a new pedagogy which promotes peertopeer interactions among participating learners across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al, physical and cultural boundaries. The "i" in iPodia stands for "inverted", "interactive", "international", and any combinations of the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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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C 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

A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 ( MOOC ) is an online course aimed at unlimited participation and open access via the web . In addition to traditional course materials such as filmed lectures, readings, and problem sets , many MOOCs provide interactive user forums to support community interactions between students, professors, and teaching assistants (TAs). MOOCs are a recent and widely researched development in distance education ,which was first introduced in 2008 and emerged as a popular mode of learning in 2012. 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OOC)是一个通过网络提供众多参与和开放的渠道的在线课程。除了传统的课程材 料,如拍摄的讲座,阅读,和问题集,许多MOOC提供交互式用户论坛来支持学生之间的互动,社区教授, 教学助理(TA)。MOOC是最近的和广泛的研究在远程教育的发展,这是第一次在2008出现在2012的学习流 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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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http://mooc.org/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ssive_open_online_course

wiki 多人写作协作系统

Wiki一词来源于 夏威夷语 的“wee kee wee kee”, 发音wiki, 原本是“快点快点”的意思,被译为“ 维基 ”或“维客”。 一种多人协作的写作工具。Wiki站点可以有多人(甚至任何访问者)维护,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或 者对共同的主题进行扩展或者探讨。Wiki也指一种 超文本系统 。这种超文本系统支持面向社群的协作式写作, 同时也包括一组支持这种写作。 使用wiki系统的 网站 称为wiki网站,它允许任何访问它的人快速轻易地添加、删除和编辑所有的内容,而且通 常都不须登录,因此特别适合团队合作的写作方式。wiki系统也可以包括各种辅助工具,让用户能容易地追踪 wiki的历史变化,或是让众用户之间讨论解决关于wiki内容的分歧。wiki的内容也可能有错误,因为用户可能会 加上不正确的数据。 有些人认为,wiki系统属于一种人类知识的网络系统,我们可以在web的基础上对wiki 文本 进行浏览、创建和 更改,而且这种创建、更改及发布的代价远比HTML文本小;与此同时,wiki系统还支持那些面向社区的协作 式写作,为协作式写作提供了必要的帮助;最后wiki的写作者自然构成了一个社区,wiki系统为这个社区提供 了简单的交流工具。与其它超文本系统相比,wiki有使用简便且开放的特点,所以wiki系统可以帮助我们在一 个社区内共享某个领域的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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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ki

rocket chat

New technology and tools 新技术与工具

Data collection 采集 WIki,gizwits

Collaboration tools 协同 teambtion,git

Computation tools 计算 neo4j,mathmatica

Market 市场

the Market in four forces

Repositories 库

Knowledge repositories 知识库

Quantum language in repositories 量子语言在知识库中的应用

How quantum language creates the possibility of fre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mong repositories.

Customers 用户

Legal person 法人

Natural person 自然人

Exchange of public part in repositories 公共知识库交换

Market prediction

Market growth estimation 市场增长预计

Market risk analysis 市场风险分析

Laws and policies 法律与政策

the Law in four forces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知识产权

目前,网络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著作权和知识共享协议两种。

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的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内,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亦可利用。凡此规定皆在平衡著作人与社会对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互联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1]

著作权的保护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 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2]

知识共享协议

  •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方式。知识共享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广为流通与改作,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并以所提供的许可方式确保上述理念。

理念

  • 知识共享的理念和copyleft紧密联系。传统的著作权中有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该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思索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许可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权利,却又可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另外还有一种则是“撤回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versed),与著佐权(Copyleft)相关。该组织还提供了描述许可条款的RDF/XML诠释数据,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查找以知识共享许可的作品。

内容

  •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 作为作者,你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
  1.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2.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3]

派希知识库的版权保护

  • 派希知识库管理平台致力于让更多的人参与网络知识的共享和传播,既要维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知识更为广泛地传播。因此,采用知识共享协议对创作者的作品进行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根据原创作者愿意共享的程度对作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4种权利的有效组合一共有以下6中协议组合:
  1. 署名(BY)
  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3. 署名(BY)-禁止演绎(ND)
  4.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
  5.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6.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
  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

Policies from government 政策法规

  •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12日通过,28日克林顿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该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1996年12月签订的条约,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拷贝、生产或传播包括商业软件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
  • 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4个基石分别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作(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从上述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规定已经做出了解释。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原则精神主要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4]。全国人大常委于2000 年8 月25 日通过了再次修改《专利法》的决议,提出专利制度的建立要依据我国国情,同时还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技术创新提供便利条件。
  • 另外,我国还推出了专门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这个法律体系在宏观调整上是相对完善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依托网络技术而进行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无时不在发生,并且在涉及到某一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时,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Future perspective 未来展望

Conclusion 总结

Appendix 附录

Index 检索

References 参考文献

  1. 维基百科,著作权
  2. 百度百科,著作权保护
  3. 维基百科,知识共享
  4.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5. 吕宪强.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研究[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1):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