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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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雨刘祺琪因学习报告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名称:杨磊、王泽宇,
被告:名称:刘祺琪、,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新平
诉讼请求:要求专利局撤销刘祺琪实验报告专利
事实和理由:被告学习报告文字内容经过杨树国老师允许后进行使用
判决
被告应予支持。原告不予支持。原告所述事实不成立,故其要求专利局撤销被告学习报告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XLP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并无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商议后决定: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300XLP货币。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查明,被告确实对报告造成了侵权,因此原告刘琪琪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同意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