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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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雨刘祺琪因学习报告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名称:杨磊、王泽宇,

被告:名称:刘祺琪、,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新平

诉讼请求:要求专利局撤销刘祺琪实验报告专利

事实和理由:被告学习报告文字内容经过杨树国老师允许后进行使用

判决

被告应予支持。原告不予支持。原告所述事实不成立,故其要求专利局撤销被告学习报告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XLP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并无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商议后决定: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300XLP货币。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查明,被告确实对报告造成了侵权,因此原告刘琪琪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同意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