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
原告:宋佳
被告:李更
原因:实验室问题纠纷,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合理的安排好实验室探究课。
请求理由:要求被告对实验室探究课安排不合理而道歉。并且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原告:8月27日当日的行程安排是参观工业工程/物流/人机实验室,同学们到达时是下午2:30~40分.但是物流在2:40在上课。
被告:要求原告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上诉费自己承担。在WIKI上我已经上传了时间表。14:00-15:00有两门实验室探究。14:00在舜德楼集合。
被告要求证人入场
原告:他不能反驳,14:30分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实验室。
被告:实验室已经通知,14:00只是约定的一个时间。
庭外人员:每个实验室半小时讲两次课程,这个是跟时间安排有关。14:42去的实验室。
被告:对原告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庭外人员:在14:00的时候李更没到,没看到第一波.
李更:时间是13:00---14:00是第一波,自动化李明在14:00之前至少见到李明这一个参观工业工程系实验室的。
原告:我们第一波去的环境学院 。
陪审:在这个时间段并没有明确去哪里,当时我们是分成两组的,人因和物流两个组,先带人参观的物流实验室,但是学生们有课,时间结点是14:00----15:00。在这个点发现学生们在上课。
被告:当时分组分两拨。
原告:14:00---15:00 我们承认我们是第二波。
法官:14:42物流在上课如何确定?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是否和李更有联系?
原告:有给过丰老师打电话 ,但是没有跟李更联系。回来上课不是班主任说的。是李更说的。
被告:要求提供证据
被告:对其陪审团有疑义。
原告:14:00---15:00之间5~10分一个实验室。60分钟,3组人,到底参观哪个实验室?每个都要参观时间安排不合理。
被告:14:00----15:00 60min(环境学院)的安排在WIKI上
双方辩论时间
被告:被告认为原告有能力参观完所有的实验室。
原告:受害者是在要求时间内到达,但是没有全部参观实验室。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被告不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