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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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佳

被告:李更

原因:实验室问题纠纷,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合理的安排好实验室探究课。

请求理由:要求被告对实验室探究课安排不合理而道歉。并且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原告:8月27日当日的行程安排是参观工业工程/物流/人机实验室,同学们到达时是下午2:30~40分.但是物流在2:40在上课。

被告:要求原告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上诉费自己承担。在WIKI上我已经上传了时间表。14:00-15:00有两门实验室探究。14:00在舜德楼集合。

被告要求证人入场

原告:他不能反驳,14:30分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实验室。

被告:实验室已经通知,14:00只是约定的一个时间。

庭外人员:每个实验室半小时讲两次课程,这个是跟时间安排有关。14:42去的实验室。

被告:对原告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庭外人员:在14:00的时候李更没到,没看到第一波.

李更:时间是13:00---14:00是第一波,自动化李明在14:00之前至少见到李明这一个参观工业工程系实验室的。

原告:我们第一波去的环境学院 。

陪审:在这个时间段并没有明确去哪里,当时我们是分成两组的,人因和物流两个组,先带人参观的物流实验室,但是学生们有课,时间结点是14:00----15:00。在这个点发现学生们在上课。

被告:当时分组分两拨。

原告:14:00---15:00 我们承认我们是第二波。

法官:14:42物流在上课如何确定?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是否和李更有联系?

原告:有给过丰老师打电话 ,但是没有跟李更联系。回来上课不是班主任说的。是李更说的。

被告:要求提供证据

被告:对其陪审团有疑义。

原告:14:00---15:00之间5~10分一个实验室。60分钟,3组人,到底参观哪个实验室?每个都要参观时间安排不合理。

被告:14:00----15:00 60min(环境学院)的安排在WIKI上

双方辩论时间

被告:被告认为原告有能力参观完所有的实验室。

原告:受害者是在要求时间内到达,但是没有全部参观实验室。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被告不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