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颜峻学习报告-第五周
关键词
Namespace[3]
Homonym[4]
Metonymy[5]
Block chain[6]
数字社会
合法交易
计算架构
计算法律学
Watson(computer)[7]
Watson律师
Smart contract(智能合约)
Selectica
Smart Oracle
智能合约五项基本原则
数字ID
自主管理
Windhover[8]
ID3[9]
架构[10]
OpenPDS[11]
OMS[12]
本文
本周蔡老师初步地介绍了一下数字社会的基本概念其中又重点地介绍了数字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历史,以及计算法律学研究的一些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蔡老师对计算机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进行了反复强调。其中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计算机是算得最快的笨蛋,然而它现在却有了常识”。
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我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无论是智能合约还是Watson律师都让我对计算机发展的迅猛感到吃惊。吃惊之余,对于计算机拥有常识以及计算机能够被用于法律学的前景还是持有怀疑的态度。首先,计算机程序,就拿Watson来说,顶多只是一个存储着死知识的代码,人脑神经元之间的联系和整合能够迅速地将两件事物或者概念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常识的网络,这是计算机所不能企及的,在人工智能等领域要想有突破性的进展,需要设计更加智能的算法或者架构实现跳跃计算。在跳跃计算的基础上,我认为所谓“常识”之间的交联才能成为现实。
此外,Watson研究癌症无可非议,而且一直以来我都有这种想法,希望借助机器的优势进行科学研究。特别是在学习了本课程以及阅读了Thomas Kuhn的《the Revolution of Scientific Resolution》对科学发展的基本规律,特别是Kuhn Cycle[1]有了一定的理解后,我认为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能够大大地加速科学革命。一方面是计算机有计算速度上的优势,能够帮助人们解决许多繁琐的事物,比如文献调研并且还能通过文献的统计分析对研究热门方向提供指导。计算机也为群体学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推动知识之间的交流,加速科学的发展[1]。
尽管如此,计算机还是不能够代替人在研究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这种差异是由人类神经系统特殊的第二信息系统,人类对语言和抽象信息的理解,使得逻辑能够在不同的事物中跳跃,这是我一直认为计算机不能做到的。
最后,在上课的过程中,我始终有一些疑问,诸如智能合约五项基本原则以及Windhover的数字身份,信任和数据管理原则等等这种类似规定有何意义。可能是由于不同的专业语汇[2]以及比喻体系[3]的问题,蔡老师在上面讲的非常投入,然而我却不能够体会到重要性,这一点和《Road Since Structure》以及《Metaphors We Live by》中的论述是一致的,commensurability的重要性进一步体现。
关键人物
John McCarthy[13]
关键技术
AI[14]
ID3
架构
OpenPDS
OMS
Watson computer
Smart Oracle
Selectica
关键机构和制度
智能合约五项基本原则
Windhover的数字身份,信任和数据管理原则
参考文献
[1]Revolution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2]Road Since Strucutre
[3]Metaphors We Liv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