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法律修正提安第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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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法律修正提案第01宗
提案人团队
dedalus团队
提案人姓名
张世超
提案日期
2016年1月19日
提案原因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法院是司法机构,只能履行诉讼职能,而不能履行仲裁职能,仲裁应当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
提案内容
修改宪法第19、20、21条的规定,这部分应该由专门的立法法来规定。
立法法草案
- 【】内为提示内容,并非法律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课程相关法律和章程的制定,健全课程立法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宪章制定本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课程内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团队协议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 第三条:【立法原则】遵循宪章的基本原则。
- 第四条:【法治原则】立法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课程秩序的统一。
- 第五条:【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课程参与者的意志,发扬群策众学的精神。
- 第六条:【科学原则】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科学合理地分配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章:法律
- 第一节
- 第七条:【法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行使课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由课程指定参与者组成。(此处应当探讨,老师、挑战方要不要参与进来)。立法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课程基本法律。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修改除立法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法律;在立法会议闭会期间,对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第八条:【制定的法律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课程宪章的修改 (二)立法委员会、政府机构、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事基本制度;(四)惩罚;(五)诉讼和仲裁制度 (六)必须由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授权】本法第八条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授权其他机构制定规则(如计分规则),但是涉及惩罚措施的除外。
- 第十条:【授权内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不得将该权限转移给其他机关。
- 第十一条:【终止】: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立法时机成熟,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及时制定法律,相应立法事项终止。
- 第二节:立法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十二条:【团队提案】各团队内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可代表所属团队向立法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并由立法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十三条:【闭会期间的提案】向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向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记录公证后,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立法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立法委员会议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说明。
- 第十四条:【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立法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3小时内在指定平台公布,并告知全体委员。
- 第十五条:【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审议。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审议法律时,提案人应听取意见。
- 第十六条:【专委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指定的专家委员会审议(挑战方或者是老师等等,类似于cloud-mind的邀请区块)
- 第十七条:【审议报告】立法委员会听取常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 第十八条:【讨论】列入立法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立法委员会主持者可就重大问题听取各委员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内容加以记录公示。
- 第十九条:【撤回提案】列入议程的法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立法委员会同意,对该法案的审议即终止。
- 第二十条:【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体委员公示。也可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委员会委员意见进一步修改方案,提请立法会议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 第二十一条:【表决和通过】大会全体成员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布】通过的法律必须在1小时内在公共平台上予以公布。
- 第三节 立法会议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二十三条:【提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可向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全体常务委员集体审议。
- 第二十四条:【草案发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除特殊情况外,要在会议举行前1小时前在指定平台公布,并及时告知其他委员。
-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审议】列入议程的法律提案应当经过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第一次听取提案人意见,时间2分钟。第二次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其他常务委员意见,时间4分钟。第三次在听取委员会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时间2分钟。
- 第二十六条:【交付表决】列入议程的法案各方面比较一致的,听取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各方面难以达成一致的,可适当增加审议修改次数,但增加次数最多不能超过2次。
- 第二十七条:【听取意见与征求意见】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提案,常务委员会应听取各方意见。
- 第二十八条:【公布】草案公布在指定平台,并征求其他课程成员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委会成员同意,可终止审议。
- 第三十条:【终止】交付审议的议案由于重大分歧搁置超过30分钟的,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 第三十一条:【表决与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二条:【公布】通过的议案统一公布在指定平台上。
- 第四节 法律解释
- 第三十三条【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立法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 第三十四条【法律解释要求的提出】任何课程成员、团队均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第三十五条【草案议程】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法律解释草案。
- 第三十六条【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三十七条【通过与公布】解释草案由立法委员会委员表决,超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八条【公证】解释草案在指定平台公证。
- 第三十九条【效力】与法律具有等同效力。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 第四十条【说明】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撤回】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有撤回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重新提案】未获得通过的提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重新提出。
-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法律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 第四十四条【公布】通过的法律修正案及法律解释案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3小时之内在指定平台公布。
- 第四十五条【修改和废止】修改和废止适用本章规定。
- 第四十六条【体例】根据内容需要,可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 第三章 团体协议
- 第四十七条【协议制定权】课程各团体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团体协议。
- 第四十八条【制定程序】团体协议由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协议草案。
- 第四十九条【听取意见】团体协议在制作过程中,应当听取成员意见。
- 第五十条【决定程序】团体协议通过团体会议成员集体表决,超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一条【公布】团体协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平台公示。
- 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
- 第五十二条【宪法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团体协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第五十三条【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团体协议。
- 第五十四条【特别规定与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不溯及既往】法律、团队协议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课程参与者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第五十六条【新的额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立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裁决。
- 第五十七条【改变或撤销的情形】法律、团队协议由立法委员会依据本法第五十八条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法律之间对同意事项规定不一致,经裁决撤销一方规定的。(四)法律认定为不适当的。(五)制定违背法定程序的。
- 第五十八条【改变、撤销的权限】立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法律。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团队协议。
- 第五十九条【备案】任何制定的法律、团队协议应当及时在指定平台备案。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