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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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XLP法院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6小时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七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XLP法院印章。

第七十六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中止诉讼;

(四)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XLP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七十七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