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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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 (四) 13:03Pp15讨论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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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则

平衡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

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

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六部曲

动议

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

附议

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

陈述议题

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

辩论

四大铁律: a. 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b. 一时一件:不跑题。 c. 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d. 发言完整: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面向主持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表决

为保持与会者发现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过半数的定义 赞成数 / (赞成数 + 反对数)> 0.5 (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分母则表达了反对)

宣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