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可以向XLP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九十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XLP法院应当在一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九十一条XLP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6小时内清偿债务,或者向XLP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XLP法院申请执行。
第九十二条XLP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