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法律修正提安第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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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法律修正提案第01宗
提案人团队
dedalus团队
提案人姓名
张世超
提案日期
2016年1月19日
提案原因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法院是司法机构,只能履行诉讼职能,而不能履行仲裁职能,仲裁应当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
提案内容
修改宪法第19、20、21条的规定,这部分应该由专门的立法法来规定。
立法法草案
- 【】内为提示内容,并非法律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课程相关法律和章程的制定,健全课程立法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宪章制定本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课程内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团队协议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 第三条:【立法原则】遵循宪章的基本原则。
- 第四条:【法治原则】立法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课程秩序的统一。
- 第五条:【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课程参与者的意志,发扬群策众学的精神。
- 第六条:【科学原则】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科学合理地分配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章:法律
- 第七条:【法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行使课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由课程指定参与者组成。(此处应当探讨,老师、挑战方要不要参与进来)。立法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课程基本法律。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修改除立法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法律;在立法会议闭会期间,对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第八条:【制定的法律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课程宪章的修改 (二)立法委员会、政府机构、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事基本制度;(四)惩罚;(五)诉讼和仲裁制度 (六)必须由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授权】本法第八条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授权其他机构制定规则(如计分规则),但是涉及惩罚措施的除外。
- 第十条:【授权内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不得将该权限转移给其他机关。
- 第十一条:【终止】: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立法时机成熟,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及时制定法律,相应立法事项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