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王小珊学习报告-第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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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
关键词 认知结构 规范的闭合性 认知的开放性 自我指涉
笔记 法律系统包括所有考虑到其运作方式而选择出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社会——功能方面分化的系统 法律——社会系统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这样一个子系统本身是因其功能而设立的 功能-——一个必须在整个社会系统的水平上来解决的问题 这种功能安排要求每个子系统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子系统的自主性——不是一个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命运攸关的必须具备的属性 但是,系统与其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关联的各种依赖性和独立性,在这行社会的和自然的环境中,每个系统都能够单独复制其履行本身功能的运作过程。 无论系统中的单元是什么,哪怕是系统本身(作为单一整体的系统本身),都必须由系统本身来设立。 the unity of the system 单一整体性是靠减低复杂性而获得的。这些基本单元都是体统本身的作品,不会是由其他环境赋予系统的 如果给定某种关于一个功能上分化的社会的一般性的制度设计,那么所有法律就都成了实在法,当然,这些实在法并不必然是制定法,而可能是由法院或者通过契约创制出来的。 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ntial)系统:它们预先假设并且复制 (reproduce)出它们自己。 "自我生成的"(autopoietic) 闭合状态就是它们的单一整体性(the unity of the system)。 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正文
=法律是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自我指涉的系统
通过功能分化确立出的系统都是自我指涉的系统,因为一个系统的功能不能由另一个系统取代,否则系统的分化就是失败的。
社会是功能分化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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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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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自我指涉的系统(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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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能改变法律 这不是说其他环境因素如政治因素不能改变法律,而是只有在法律系统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例如政治影响法律,不是直接改变法律,而是通过影响一次具体的法律事件(法律系统内的单元),如一次法律判决,再由法律事件去改变法律。
"法律系统是通过法律事件,而且也只是通过法律事件,来进行自我复制的。" "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宗教的或者道德的状况,都不是这种影响立法的潜在因素,而只有法律规范才是。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闭合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