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廖俊豪学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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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报告
第一周学习报告
第一节课程总结
认知科学是以人的认知过程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该学科提出不同的专业知识体系应有类似的认知架构,包括应用背景、目标、效果、输出、输入、活动,外部因素。一般的认知活动都是依据这个逻辑模型开展的。以认知科学得出此结论的思维过程为例。在20世纪以来,科学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人类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多学科的交叉趋势明显,人们需要一个超越学科界限的科学的背景下,认知科学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掌握超越学科界限的思维方法。认知科学依靠各个不同领域(如哲学、计算机科学、力学等)的经典文献,多领域的专家等资源,通过对不同学科基础语汇体系的整理工作,同时进行对比和差异分析工作,来得出各学科的基本语汇体系,以及学习群体的共同的思维模式,以期达到促进多学科交叉合作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外部因素对认知科学产生影响,比如其他领域的突破,技术进步等。
对于认知科学而言,比对不同学科语汇体系之异同是很基本的工作。这就意味着首先要对某一学科有了解,并总结出来这门学科的基本语汇。每个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语汇系统,这些专业的语汇是进行本学科学习、交流的基础,只有能理解和运用这些专业的语言,才算初窥这一学科的门径。以法学为例,法学文书的创作,辩论都以法言法语为基础,一个不能使用法律专业术语的人与一个法律职业者的辩论,很多是在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系统的奇怪交流,正是这些专业的语汇构成了认知某一学科的最直接的障碍。正因为如此,通过对不同学科的基本语汇的学习,整理,同时也就对这一学科的思维架构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而对比不同学科语汇体系的异同,也就可以实现对人类认知基础的分析。
第二周学习报告
关键词
正文
刑法旧派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现代国家诞生不久,资本主义发展方兴未艾,在此背景下旧派刑法理论产生了。旧派在启蒙思想的指引下认为,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所实施的行为,正是基于自由意志,人要为自己的意志负责,接受处罚。新派产生于19世纪中叶,此时产业革命如火如荼,大工业都市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大众贫困现象,以及犯罪率上升等问题接踵而至,另外,统计学,心理学,人类学等领域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新派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新派理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有人类意志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自由,为了保护社会才需要对犯罪人处以刑罚。 可以说,面对复杂的犯罪问题,刑法理论从这两个视角出发,各提出了关于整个的理论范式。在理性的法律人看来,犯罪问题就是一个量子,很难用一个理论模型去完整的描述它,毕竟犯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因与果的问题,它更多的是各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与量子一样是非定域性的。不论哪个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总是会不容于其他因素,不能完美诠释犯罪问题。这就如同测量量子,得出了确定的结果,但是结果却不是量子本身。
刑法理论的发展,是在一次次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践的结果通过不同的人的不同视角的解读,会对法律理论产生影响,甚至对原有理论的反叛,而这些变化进一步对司法实践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从而对整个法律系统产生不同层次的影响。(比如,新派刑法理论的发展,使得刑罚的教育意味更浓厚,而非单纯的惩罚。)如顾老师所说的,“每次执法的效应,就好比量子物理中对微细粒子的实验或是度量。这些度量或实验的结果,会对单一或是整个系统的状态做出不同层次的影响。”参见2015秋顧學雍学习报告。
另外,即使刑法理论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依旧不能完美的解释、解决犯罪问题,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目标已经不是追求最真实,而是追求最合适,或许随着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巨变,刑法理论又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解决了目前的问题,但是我相信又会出现新的问题,然后出现不同的理论争论。量子力学的发展也一样,科学家们建立各种理论范式,更多的是建立一个合适的范式,而非真的。不是否认真理,而是即使建立完美解决量子问题的范式,我认为又会出现新的难以解决的物理问题,一如当初量子理论暴露在辉煌的经典物理大厦前一样。可以说,如果建立了真的、满足一切的范式,也就等于造出了上帝。
刑法理论 | 量子物理 |
无法用一个理论模型去完整的描述犯罪问题,犯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因与果的问题,它更多的是各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 非定域性 |
每一个刑法理论总是从自己的角度阐释问题,可以说是管中窥豹,不能反应刑法现实的全貌。 | 测不准原理 |
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种种刑法问题,会在理论上产生反应,从而对整个的刑法系统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 量子物理中对微细粒子的实验或是度量的结果,会对单一或是整个系统的状态做出不同层次的影响。 |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刑法理论其实是不能完美诠释犯罪问题的,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目标是追求最合适,而非最真实。 | 量子物理或者说科学的范式无法完美解释物理世界,不是万能真理,更多的是寻求对物理问题的合适的可能解答。 |
参考文献
《刑法学 第四版》 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上帝掷骰子吗——量子物理史话》 曹天元著
第三周学习报告
关键词
正文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程序正义被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和“不纯粹的程序正义”,其中“不纯粹的程序正义”又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纯粹的程序正义”存在评价正义的程序的标准,不存在关于何为结果正义的评价标准,即完全不考虑结果的正义。例如赌博,对参与赌博者拥有的全部现金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可能从公平的赌博程序中产生,而这种分配结果显然无所谓公平与否。
“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都存在评价正义的程序的标准,而且都存在一种评价结果正义的标准。区别在于,对于“完善的程序正义”,设计一种达到预期的正义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却没有达到这种效果的程序,比如即使再完美的诉讼程序,也不能保证实现裁判结果的正义。
库恩的科学哲学理论也也类似之处。根据他的理论,在科学研究中自有一套严格的实验操作流程,在实验中会产生各种数据、资料。与“纯粹的程序正义”一样,在无范式指导之时,这些实验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比如,17世纪的培根派的搜集事实活动包括了一部分历史后来证明的有启发性的事实,但是,这些事实在当时只不过是一堆无意义的现象数据。科学的研究在范式的指导之下,类似于“不纯粹的程序正义”。作为被大多数拥护的范式必是可以完美揭示一些问题的,即针对一些特定的问题,在范式的指导之下,通过科学实验,一定能成功的证明理论,得到想要的结果,这就是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可以说科学所追求的,就是建立这样一种终极的范式。然而,科学的范式也必然留有尚未解决的问题。科学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现有范式的指导之下,解释这些问题;然而在范式指导下的实验结果往往会与理论预测结果不一致,此时的科学研究就好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正是这“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会导致范式的修改,甚至科学的革命。综上,范式类似于结果正义的评价标准,没有标准,没有范式也就无所谓正确、意义;有了范式,即有了标准,就会有一定符合与不一定符合的问题。
科学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原本意义的“程序正义”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原本意义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中,即使得到了恶的结果,也只是会接受这个结果,也就是说正义的实现,不在于说是是否结果符合正义,而在于我们使用了正义的程序去得到结果。而在科学中,一旦出现与理论预测不一致的结果,往往导致的就是范式的修改,或者科学革命。
参考文献
《科学革命的结构》 托马斯·库恩著 金吾伦 胡新和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