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课程设置团队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