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组成”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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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二章审判组织
 
  
 
第十二条XLP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二条XLP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016年1月20日 (三) 15:40的版本

第十二条XLP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XLP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担任。

第十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