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产品的适用权,由于《竞争法》中并未对产品的适用权作出相应规定,应当类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应当提供相应的价格、功能、产地、用途、性能等消费者需要的信息。在市场部未能尽到合理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由权利通过自己的观察和适用来考察产品的性能。
3、在证据的适用上,照片只能表明本人的试用商品的行为,而不能说明本人在抢夺商品。此外录音内容只是表明在存在纠纷争议的情况下,本人有权向本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不能视为是一种威胁行为。因为,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辩护权。因此,本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是本人的正当权益。
4、4、最后,本案在程序适用上存在明显瑕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本人在诉讼前,并未收到起诉状,原告方也与我方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双方在武装极不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质证,置我方于明显的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