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市场代表指控我方未付款而拿取一根HLDM线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从客观行为上讲,付款行为应当发生在买卖双方有交易的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而我方当时只是对产品进行适用。是购买该产品,鉴定该产品性能的必要过程。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从主观故意上看,本人并没有侵占的意图,并无抢夺该产品的故意。本人只是希望在购买产品之前,先行适用该产品,从而对产品的性能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这应当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根据《竞争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员的市场学习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宪章》第14条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学员有权利享有参与本课程各类活动,共享各类资源的权利。
2、对于产品的适用权,由于《竞争法》中并未对产品的适用权作出相应规定,应当类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应当提供相应的价格、功能、产地、用途、性能等消费者需要的信息。在市场部未能尽到合理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由权利通过自己的观察和适用来考察产品的性能。
3、在证据的适用上,照片只能表明本人的试用商品的行为,而不能说明本人在抢夺商品。此外录音内容只是表明在存在纠纷争议的情况下,本人有权向本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不能视为是一种威胁行为。因为,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辩护权。因此,本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是本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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