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宗(C组商标侵权案)”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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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组要求反诉,控告专利局并赔偿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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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注册专利无误,但被告在原告申请此专利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准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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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认为,原告不予支持,被告应予支持。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亦有责任,故对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为此,依照《XLP宪章》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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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力突破队专利归黄潇所有但被告亦有使用权,但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告、被告双方的判决应于本判决公示后1日内履行。 | ||
+ | 本案受理费10XB,由败诉方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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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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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判长:孙春雨 | ||
+ | * 审判员:魏瑶 | ||
+ | * 书记员:张静 | ||
+ | * 2016年1月18日 |
2016年1月18日 (一) 12:28的版本
XLP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告:黄潇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专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阂力突破队
法定代理人:无
职务:
原告与被告关于“阂力突破队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春雨独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潇、廖俊豪、刘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务方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方所持有的专利。
原告诉称:
- 2016年1月18日,原告在xlp活动刚开始时就说明商标的专利权问题,并在wiki上有明确操作说明。今天下午专利局将”阂力突破对“进行了专利申请,但c组人员非法使用造成侵权。 故诉请:要求c组不在使用”阂力突破“四字作为商标名称内容,并赔偿原告损失80元。
被告辩称:
- 商标在原告注册前已存在,并在wiki上使用,根据xlp宪法37.4-2条规定。不支持原告
- 专利局不可申请专利,专利有自买自卖现象。
- 处于人道主义法律不应鼓励专利局为恶的现象。
- 我组队名并不侵权,专利局申请的专利为合力突破队,我组队名为合力突破团队,并不造成侵权。
- 我组要求反诉,控告专利局并赔偿180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注册专利无误,但被告在原告申请此专利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准备。
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不予支持,被告应予支持。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亦有责任,故对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为此,依照《XLP宪章》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核力突破队专利归黄潇所有但被告亦有使用权,但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告、被告双方的判决应于本判决公示后1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10XB,由败诉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审判长:孙春雨
- 审判员:魏瑶
- 书记员:张静
-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