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宪章(基础)

添加4,980字节2016年1月3日 (日) 07:19
#著作权纠纷可以和解、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小时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三十二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本课程专利局登记,由本课程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三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本课程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自本次课程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专利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本次课程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专利权的保护===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匿名用户
946598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