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廖俊豪学习报告-第十四周”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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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政府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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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三) 05:06的版本

新西兰环境法院

关键词

本文

立法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新西兰发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促使国内民众环保意识高涨,公众发起了大规模的环保运动,要求保护环境的公众压力促使国家制定了一批新的环境法律: 1967年《水土保护法》、1972年《清洁空气法》、1977年在原有法律基础上修订整合的《县镇规划法》、1978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9年《杀虫剂法》、《有毒物质法》、《国家发展法》。尽管新西兰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是,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回应分散的环境问题,没有建立统一管理资源环境的原则和制度,因此1991年新西兰颁布了《资源管理法》。

治理体系

新西兰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格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地方大区委员会、地区当局、联合管理区负责主要的环境管理。

中央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

( 1) 管理全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渔业管理,濒危物种管理;

( 2) 处理影响全国的环境事务,如建立国家有害物种管理政策,建立有害物质和新的生物种的国家控制政策;

( 3) 全面协调法律实施,确保法律规定不对环境形成影响。

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责:

1.大区委员会是选举的地方政府实体,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本地区有关水、土壤和交通等资源利用政策,并协调其他部门管理。同时,负责本地区的民防、污水处理、有害物质管理与控制;

2.地区委员会是被选举的市区委员会。它们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地方服务需求,包括水供给、土地发展控制、污水和雨水处理、社区发展和其他的公共工程;

3.联合管理区,它们具有联合的资源管理职能。

具体制度:

1. 许可证制度。这是《资源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土地、水、海岸资源的利用及向这些环境中排污都需要取得许可证。

2. 替代性机制,是对环境行政管制措施的一种补充。其方法包括提供信息,服务资助或者利用经济工具。要求政策制定者在颁布政府报告、计划或国家环境标准之前,必须分析达到环境目标的可替代性措施,做出正确的评估,并选出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措施。

3. 地方当局对下列内容负有监测义务:本辖区内的环境状况;地方环境报告和计划的实施状况;资源许可证和相关的条件的遵守情况。如果监测结果与原定目标不一致,地方当局必须出台解决措施。

4. 《资源管理法》授权环境部制定环境标准和指南来帮助地方政府和资源使用者来实施该法的义务。环境标准具有法律强制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环境指南包括维持特定环境质量的建议,达到环境目标的途径、方法,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地方政府可以将指南融合在其政策或计划中,企业可以将其转换成行为指南。

5. 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是该活动能否获得批准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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