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关于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学,我认为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新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以及信息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条文出现了诸多不适用或不完备的地方,比如知识产权法在互联网时代就有落后性;二就是新技术对法学的模拟,在课间蔡教授与帅律师之间的对话中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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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数字ID的自我管理,感觉蔡老师所说与中国情况有点不同。在数字社会进行虚拟化同时神秘化的同时,中国的网络监管正在尝试实名化,即将所有网络身份与身份证绑定,而身份证号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属于自我的。这一点不知道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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