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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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三) 03:14的最后版本

第八十一条XLP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一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在WIKI相应位置上传答辩状。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二审XLP法院审理。

第八十二条二审XLP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八十三条二审XLP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八十四条第二审XLP法院对不服第一审XLP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八十五条第二审XLP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XLP法院印章。调解书上传至WIKI页面相应位置后,原审XLP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八十六条第二审XLP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八十七条第二审XLP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

第八十八条第二审XLP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