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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宗 (B组对市场部盗窃案)

删除93字节2016年1月20日 (三) 02:11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应予支持。被告不予支持。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以予支持;原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XLP法规》,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应予支持。被告不予支持。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以予支。为此,依照《XLP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日内履行赔偿原告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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