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律
**第七条:【法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行使课程立法权。立法委员会由课程指定参与者组成。(此处应当探讨,老师、挑战方要不要参与进来)。立法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课程基本法律。立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修改除立法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法律;在立法会议闭会期间,对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八条:【制定的法律事项】:第八条:【制定的法律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课程宪章的修改 (二)立法委员会、政府机构、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事基本制度;(四)惩罚;(五)诉讼和仲裁制度 (六)必须由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授权】本法第八条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授权其他机构制定规则(如计分规则),但是涉及惩罚措施的除外。**第十条:【授权内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不得将该权限转移给其他机关。**第十一条:【终止】: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立法时机成熟,立法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及时制定法律,相应立法事项终止。
===提案预期===
===提案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