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P字001号民事调解书”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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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三) 02:48的最后版本

民事调解书

(2015)XLP字第001号

原告:刘祺琪

法定代表人:孙春雨

职务: 专利局副局长

被告:杨磊

法定代理人:

职务:

案由:被告杨磊所撰写的《杨磊实验室探究报告》一文,涉嫌抄袭原告刘祺琪的学习报告《参观工业工程系实验室学习报告》中的图文。

且刘祺琪的学习报告《参观工业工程系实验室学习报告》一文已经申请了个人专利,故杨磊涉嫌侵犯了原告方刘祺琪的知识产权。

原告诉称,被告杨磊所撰写的《杨磊实验室探究报告》一文,涉嫌抄袭原告刘祺琪的学习报告《参观工业工程系实验室学习报告》中的图文。且刘祺琪的学习报告《参观工业

工程系实验室学习报告》一文已经申请了个人专利,故杨磊涉嫌侵犯了原告方刘祺琪的知识产权。被告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缺陷,对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违约事实和损失情况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存在抄袭原告刘祺琪的学习报告。使原告版权受到侵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500XLP货币;

二、被告履行原告其他诉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独任审判员:--Liusiyao (talk) 12:33, 28 August 2015 (CST)

二0一五年8月28日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