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王小珊学习报告-第十周”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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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认知大于规范不是说认知直接跨越规范影响法律,立法仍是法律规范程序,只是在[[条件性程式]]中,整体结构使规范,认知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而这个运作机制中,认知在法律的自我复制中发挥了更直接的作用,但仍是法律规范自身(立法)在复制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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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语== | ||
+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 ||
+ | =参考资料= | ||
+ | 1.[http://baike.baidu.com/view/2832605.htm 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所有引文来自于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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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张世超学习报告第十周]] |
2016年4月6日 (三) 03:04的最后版本
目录
关键词
自我指涉 认知上开放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反身性预期 条件性程式
认知基础构建
自我指涉 反身性预期 条件性程式 二元结构 规范的预期 认知的预期 学习性 实在法 制定法 单一整体性
读《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摘要
正文
法律是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自我指涉的系统
通过功能分化确立出的系统都是自我指涉的系统,因为一个系统的功能不能由另一个系统取代,否则系统的分化就是失败的。
社会是功能分化的系统
↓
法律是社会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
↓
法律是自我指涉的系统
↓
只有法律能改变法律 这不是说其他环境因素如政治因素不能改变法律,而是只有在法律系统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例如政治影响法律,不是直接改变法律,而是通过影响一次具体的法律事件(法律系统内的单元),如一次法律判决,再由法律事件去改变法律。
"法律系统是通过法律事件,而且也只是通过法律事件,来进行自我复制的。" "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宗教的或者道德的状况,都不是这种影响立法的潜在因素,而只有法律规范才是。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法律是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只法律对其他系统的信息是开放的,只不过其他系统的信息不能直接改变法律,但可通过影响法律事件去间接改变法律。
系统上的封闭和认知上的开放系统 | |||||||
---|---|---|---|---|---|---|---|
经济系统 | 法律系统 | ||||||
功能 | 物物交换 | 社会行为规范 | |||||
功能的循环 | 支付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次支付 | 判决是为了下一次判决 | |||||
开放性 | 对需求、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运作开放 | 对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运作开放 | |||||
封闭性 | 支付手段封闭,尤其是货币作为唯一支付手段时 | 自我发展封闭,即法律只能由法律系统产生,如成文法由立法过程产生,判例由法律判决产生。 |
对称与不对称
对称关系:系统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对称关系。
不对称关系:系统与其环境之间是不对称关系。 系统运作因环境运作而订,环境适应系统,但这两个过程要分开,否则会陷入循环状态。
有效性就是循环性
只有当法律条文或判例在下一次的法律事件中被执行时,我们才会说该法律条文或判例是有效的。当法律能够循环执行时,才是有效的。
循环: 只有当法律条文或判例在下一次的法律事件中被执行时,我们才会说该法律条文或判例是有效的。
执行:依据规范性规则判决时,只能说判决的根据是"有效的"或"合法的"、"合规范的",但只有当判决被执行时,我们才认为这规范性规则是有效的。例如,一个杀人案,法院判决被告死刑,这判决是有效的,因为其符合《刑法》规定,但如果死刑不被执行,那么这个判决于社会来说无意义,因为法律没有真正履行其社会职责。
法律的二元结构
即法律系统中所有的事件都可以用简单的对或错来判断,就像计算机中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由0、1来构建一样。法律系统中一个东西是正确的,它就不是错误的。
法律上预期的相关概念
认知的预期 即学习性的预期,当经验与预期不符时,我们接受事实并改变自己的预期。
规范的预期 即非学习性的预期,但经验与预期不符时,把该经验当做例外或错误来看待,而保持自己的预期不变。
举例 | |||||||
---|---|---|---|---|---|---|---|
预期 | 欧洲安全性较高 | ||||||
经验 | 巴黎遭受恐怖袭击 | ||||||
认知的预期 | 欧洲安全性降低 | ||||||
规范的预期 | 欧洲安全性仍较高,恐怖袭击是意外事件。 |
反身性预期由于学习性与非学习性的差别在于经验是否会改变我们的预期,那么我们可以预期自己的预期是否会改变,例如我可以预期,上了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后,我的预期会改变。这就是对预期的预期。
"只有当在认知的预期和规范的预期之间作出选择是有意义的时候,反身性预期才会被唤起,也就是说,反身性取决于比如说在基本预期的层面上被迫作出的选择。"
法律自我运作的两种方法
规范>认知
一般情况根据预先安排的程式运行
特殊情况也不会因预设条件中没有这种情况而变得无效,而是通过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学习的能力,去解决特殊情况。
认知>规范
说明认知大于规范不是说认知直接跨越规范影响法律,立法仍是法律规范程序,只是在条件性程式中,整体结构使规范,认知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而这个运作机制中,认知在法律的自我复制中发挥了更直接的作用,但仍是法律规范自身(立法)在复制规范。
结语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参考资料
1.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所有引文来自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