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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条,该法律是为大多数[[XLP]]参加者服务的。 | |
第二条,所有法律与宪章须以宪法为准,若存在歧义则以宪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 第二条,所有法律与宪章须以宪法为准,若存在歧义则以宪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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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宪法保护所有XLP参加者的权利,不涉及XLP之外的事宜。 | 第三条,宪法保护所有XLP参加者的权利,不涉及XLP之外的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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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基金问题详见链接:[[WIKI 奖励基金规则及奖惩制度(测试版)]] | WIKI基金问题详见链接:[[WIKI 奖励基金规则及奖惩制度(测试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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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任务方公开发布产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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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市场部根据评审后无异议的产品进行采购和议价。若市场部采购知识产权不明确或有异议的产品,不具备专利保护权益。 | ||
====九、计分组宪章==== | ====九、计分组宪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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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流通货币9万XLP货币,每个团队的启动资金三千 | 第四十条,流通货币9万XLP货币,每个团队的启动资金三千 | ||
− | + | 第四十一条,银行的存取款凭证,贷款审议表,利率表等,将提供无偿使用 | |
第四十二条,存取款皆为死期,在存取款过程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内存取款,则无利息 | 第四十二条,存取款皆为死期,在存取款过程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内存取款,则无利息 | ||
− | + | 第四十三条,贷款需有抵押(如学习报告,团队logo,成品需有专利证明),如未按时还款,会进行法律手段,将会收回抵押成品,所有权将归银行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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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银行将会设定信用度, 对于没有及时还款的行为 ,将会对其列为黑名单,影响最终分数 | ||
====十一、专利局宪章==== | ====十一、专利局宪章==== | ||
− | 第四十四条 | + | 第四十四条 每份专利转让费为100[[XLP]]货币,由卖方支付。 |
第四十五条 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如有异议,30分钟内可以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 第四十五条 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如有异议,30分钟内可以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 ||
− | 第四十六条 | + |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专利申请200XLP货币,专利局可申请、回收专利。 |
− | 第四十七条 | + | 第四十七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时起60分钟内向[[XLP]]法院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
第四十八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第四十八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
第149行: | 第157行: | ||
第五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第五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
− | + | 第五十三条待申请的专利与市场上已有的产品有超过50%的相似,待申请专利不能通过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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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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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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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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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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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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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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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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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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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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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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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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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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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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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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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法律自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13时失效。 | 第五十四条 本法律自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13时失效。 | ||
第157行: | 第193行: | ||
====十、协调组宪章==== | ====十、协调组宪章==== | ||
− | + | 第五十六条 协调组负责人对参与XLP极限学习过程的所有成员发布的任务和命令为最高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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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三) 02:37的最后版本
宪法
一、总纲与立法权
第一条,该法律是为大多数XLP参加者服务的。
第二条,所有法律与宪章须以宪法为准,若存在歧义则以宪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宪法保护所有XLP参加者的权利,不涉及XLP之外的事宜。
第四条,参加者有维持经济环境、资源环境、人文环境与法律环境的责任。
二、自然资源
第五条,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买卖与占有,自然资源包括以下内容:
(1)会场外部的实体物体,不包含虚拟物体;
(2)电力与电力接口,自来水;
(3)空间与近代物理学认为是空间的维度;
(4)停止接触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物质;
(5)电教设备、消防设备、采暖与空调设备;
三、立法与执法
第六条,立法须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宗旨。
第七条,法院行使立法权,准备阶段的宪法须有不低于挑战方成员85%赞成。
第八条,法院行使执法权,执法机构、检查机构是法院,法院的判决即最终判决。
第九条,法院必须为民选,须有至少60%的参与者同意某团队以法院身份行使权力,法院只能有一个。
第十条,法院的废止必须有至少85%的参与者赞成。
四、结构与部门
第十一条,XLP成员包含挑战方与任务方。
第十二条,挑战方初设银行、市场、专利局、法院、计分等机构。
第十三条,银行是如下机构:通过存取款 贷款 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市场是如下机构:有统一联系功能、信息引导功能、市场调节功能、收入分配功能、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专利局是如下机构:依法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十六条,计分部门是如下机构:检查任务、实时追踪并计分。
第十七条,部门宪章受法律保护。
五、成员权利
第十八条,成员的正常经济活动和学习过程、秩序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成员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成员拥有诉讼权,有配合司法程序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拥有结社的权力。结社不需申请,但须在法院存档
六、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二条,在XLP进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提出的代表修改宪法或重新制定宪法:
(1)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的提议得到任务方至少90%赞成的;
(2)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的提议得到挑战方至少90%赞成的;
(3)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的提议得到参加者总人数至少75%赞成的。
七、解释
第二十三条,宪法适用于XLP过程及会场。
第二十四条,成员除有明确说明外,本文中包含挑战方、任务方或嘉宾。
部门宪章
八、市场部宪章
第二十五条,挑战方对参与方进行分组,分组后经市场部备案方可到银行支取货币进行市场交易,否则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
第二十六条,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原则的交易行为视为违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市场交易行为需先签订交易协议并在市场部备案,缴纳交易额的10%作为市场基金,否则视为违法;
第二十八条,市场部开设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支持分期付款交易行为并收取5%的平台费,平台上发生的延期付款可视为违法;
第二十九条,市场交易中任何违法交易行为,经控诉后均需缴纳交易额的二倍作为罚金;
第三十条,市场部为违法交易行为的唯一控诉方,任何组织和各位只能作为举报方,鼓励举报行为,并可获得20%的罚金;
第三十一条,市场交易以价值为导向,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市场部根据价值制定初试价格;
第三十二条,交易方式分为各小组之间的交易、小组与挑战方之间的交易两种;
WIKI基金问题详见链接:WIKI 奖励基金规则及奖惩制度(测试版)
1、任务方公开发布产品信息;
2、评审委员及全体任务人员对产品知识产权等问题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再交由市场部交易。
3、市场部根据评审后无异议的产品进行采购和议价。若市场部采购知识产权不明确或有异议的产品,不具备专利保护权益。
九、计分组宪章
第三十三条,根据XLP宪法和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宪章,用于规范记录活动过程中任务方的得分情况;
第三十四条,计分组及任务方应严格遵守本宪章及XLP计分细则计分;
第三十五条,XLP挑战方在Teambition中发布任务,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六条,XLP挑战方按照工作任务的性质制定每项任务的得分,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活动过程中,如对本组得分有异议,请依据XLP宪法,向XLP法院提出申诉。
十、银行宪章
第三十八条,银行的交易有交易记录,最终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第三十九条,市场价格要由市场,银行,法院三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条,流通货币9万XLP货币,每个团队的启动资金三千
第四十一条,银行的存取款凭证,贷款审议表,利率表等,将提供无偿使用
第四十二条,存取款皆为死期,在存取款过程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内存取款,则无利息
第四十三条,贷款需有抵押(如学习报告,团队logo,成品需有专利证明),如未按时还款,会进行法律手段,将会收回抵押成品,所有权将归银行所有
备注:银行将会设定信用度, 对于没有及时还款的行为 ,将会对其列为黑名单,影响最终分数
十一、专利局宪章
第四十四条 每份专利转让费为100XLP货币,由卖方支付。
第四十五条 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如有异议,30分钟内可以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专利申请200XLP货币,专利局可申请、回收专利。
第四十七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时起60分钟内向XLP法院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第四十八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十九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XLP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XLP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第五十三条待申请的专利与市场上已有的产品有超过50%的相似,待申请专利不能通过申请。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5)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6)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
(7)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8)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
(9)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0)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11)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12)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1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1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律自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13时失效。
第五十五条 自提交专利申请书起30分钟后,专利生效
十、协调组宪章
第五十六条 协调组负责人对参与XLP极限学习过程的所有成员发布的任务和命令为最高命令
各部门所有模板只允许调用,禁止在模板上填写,如有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