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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中止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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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三)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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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三条XLP法院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6小时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66.1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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