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宗”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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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三) 03:13的最后版本
XLP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告: 黄潇
职务:专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xlp任务组c组
职务: c组团队
委托代理人:无
原告与被告关于“xlp任务组c组团队商标是否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孙春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廖俊豪、刘浩、黄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正休庭处理案件。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8日,原告在xlp活动刚开始时就说明商标的专利权问题,并在wiki上有明确操作说明。今天下午专利局将”阂力突破对“进行了专利申请,但c组人员非法使用造成侵权。 故诉请:要求c组不在使用”阂力突破“四字作为商标名称内容,并赔偿原告损失80元。
被告辩称:1 商标在原告注册前已存在,并在wiki上使用,根据xlp宪法37.4-2条规定。不支持原告
2专利局不可申请专利,专利有自买自卖现象。 3处于人道主义法律不应鼓励专利局为恶的现象。 4我组队名并不侵权,专利局申请的专利为合力突破队,我组队名为合力突破团队,并不造成侵权。 5我组要求反诉,控告专利局并赔偿180元
经审理查明:专利局确有”阂力突破队“专利。
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应予支持。被告不予支持。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以予支持;原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XLP法规》,判决如下:
根据xlp宪法内容任务方c组确实造成了专利侵权。双方诉讼费均由被告向法院支付。本案受理费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审判长:孙春雨
- 审判员:张静
-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