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学校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学校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自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学校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自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人类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并设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岗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届排次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学校设学院、学系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学院、学系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务会议和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第三十条 学校设学院、学系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学院、学系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务会议和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校和社会=
=附件=
*附件一 清华大学标志
[[File:清华标志.png|400px]]
*附件二 清华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
[[File:清华中文标准字.png|400px]]
*附件三 清华大学校旗
[[File:清华校旗.png|400px]]
*附件四 清华大学校歌
[[File:清华校歌.png|40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