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王小珊学习报告-第十周”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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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法律是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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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求、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运作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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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二) 17:07的版本

读《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

关键词 认知结构 规范的闭合性 认知的开放性 自我指涉

 笔记 法律系统包括所有考虑到其运作方式而选择出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社会——功能方面分化的系统 
      法律——社会系统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这样一个子系统本身是因其功能而设立的
      功能-——一个必须在整个社会系统的水平上来解决的问题
      这种功能安排要求每个子系统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子系统的自主性——不是一个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命运攸关的必须具备的属性
      但是,系统与其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关联的各种依赖性和独立性,在这行社会的和自然的环境中,每个系统都能够单独复制其履行本身功能的运作过程。
      无论系统中的单元是什么,哪怕是系统本身(作为单一整体的系统本身),都必须由系统本身来设立。
      the unity of the system 单一整体性是靠减低复杂性而获得的。这些基本单元都是体统本身的作品,不会是由其他环境赋予系统的
      如果给定某种关于一个功能上分化的社会的一般性的制度设计,那么所有法律就都成了实在法,当然,这些实在法并不必然是制定法,而可能是由法院或者通过契约创制出来的。
      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ntial)系统:它们预先假设并且复制 (reproduce)出它们自己。
      "自我生成的"(autopoietic) 闭合状态就是它们的单一整体性(the unity of the system)。
       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法律系统对于认知方面的信息是开放的,但是对规范方面的控制是闭合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同时起作用的自我指涉,运用系统与环境的差别,创造出信息。
 它是一个运用规范的自我指涉来复制它自己并且选择信息的法律运作系统。法律系统基于其规范的自我指涉,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而且如果能充分地将它的认知结构普遍化,它就能够使它自己适应正在发生变化的环境。

正文

法律是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自我指涉的系统

通过功能分化确立出的系统都是自我指涉的系统,因为一个系统的功能不能由另一个系统取代,否则系统的分化就是失败的。

社会是功能分化的系统

法律是社会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

法律是自我指涉的系统

只有法律能改变法律 这不是说其他环境因素如政治因素不能改变法律,而是只有在法律系统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例如政治影响法律,不是直接改变法律,而是通过影响一次具体的法律事件(法律系统内的单元),如一次法律判决,再由法律事件去改变法律。

 "法律系统是通过法律事件,而且也只是通过法律事件,来进行自我复制的。" 
 "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宗教的或者道德的状况,都不是这种影响立法的潜在因素,而只有法律规范才是。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闭合的系统。"

法律是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系统上的封闭和认知上的开放系统
经济系统 法律系统
功能 物物交换 社会行为规范
开放性 对需求、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运作开放 对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运作开放
封闭性 支付手段封闭,尤其是货币作为唯一支付手段时 自我发展封闭,即法律只能由法律系统产生,如成文法由立法过程产生,判例由法律判决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