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张世超学习报告第十周”版本间的差异

来自iCenter Wiki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学习报告
(15个版本:all)
 
(1位用户的12个中间修订版本未显示)
第1行: 第1行:
 
=关键词=
 
=关键词=
 +
'''法律信息处理系统''' '''自我指涉''' '''自主性''' '''单一整体性''' '''法律知识工程师''' '''法律流程分析师'''
 +
 
=关键人物=
 
=关键人物=
 +
尼克拉斯·卢曼[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QuCLeT4vLvLRL_DGdO1QrLN_wG47gZPsOk8UE1SNU67xUCp6dc78TL8cMijP-FHIFWgJqhhQ1XZyOmfFPapGq]
 +
理查德·萨斯坎德[https://en.wikipedia.org/wiki/Richard_Susskind]
 +
克莱顿·克里斯坦森[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XhjHUWF9pxfxKjKx9eekdhZRjUSss9rkw6zuzYmsKB_QzN0NgTIWoG5iqM-7R7l6qG45Lj-zeUSTVg2hPLgL_]
 +
雷··库兹韦尔[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_YLdztVKTMrvkfZnmL_yMBAw-Zv00xn5TPXlcmNr9S_uxYYgNPBV5iqKp1PvoYjH-iPiQqTnhQJz5BG6lxV7K]
 +
 
=学习报告=
 
=学习报告=
 
==背景==
 
==背景==
第10行: 第17行:
 
#法学学生以及从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垄断法律资源牟利的固化思维:大多数上述人员还保留着传统的按时计费,以投入而非产出来获利的模式,妄图垄断法律服务业务。但实际上,律师和法务人员不能为了赚钱牟利而限制自己法律知识的输出,或只对可以负担得起服务费用的人输出,法律知识也应当是开放的。我们应当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为他们解决事多钱少的问题,有了良好的客户体验,他们才愿意与我们建立长期的合作。
 
#法学学生以及从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垄断法律资源牟利的固化思维:大多数上述人员还保留着传统的按时计费,以投入而非产出来获利的模式,妄图垄断法律服务业务。但实际上,律师和法务人员不能为了赚钱牟利而限制自己法律知识的输出,或只对可以负担得起服务费用的人输出,法律知识也应当是开放的。我们应当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为他们解决事多钱少的问题,有了良好的客户体验,他们才愿意与我们建立长期的合作。
 
==内容==
 
==内容==
内部处理:律师运用律所内部资源来完成法律工作。
+
*法律服务处理方式
b. 非律师化:让非律师完成一项法律工作。
+
{|class="wikitable"
c. 异地:一个组织把某些法律工作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地方,转移范围仍在国家范围之内。
+
!colspan="8"|法律服务处理方式
d. 离岸:把法律工作转移到劳动力和成本更低的国家或地区。
+
|-
e. 外包:由第三方供应商来完成:我的建议是这部分可以直接由计算机来完成,我们可以搭建一个包含律所、其他专业服务供应商(例如建筑公司)的共同平台来处理文件审阅的问题。)
+
|内部处理
f. 转包:把业务转交给其他小型律所或独立律师。
+
|律师运用律所内部资源来完成法律工作。
g. 共同处理:一些机构协同提供某些法律服务。
+
|-
h. 近岸:将工作分派给临近低成本地区。
+
|非律师化
i. 租赁:租用短期的雇佣律师。
+
|让非律师完成一项法律工作。
j. 在家处理:顾名思义
+
|-
k. 开源:通过公开网站提供各种法律材料:通过wiki(我在上的一门课目前就在使用维基百科进行群体学习,而且可以采用用户订阅的方式)
+
|异地
l. 众包:一个问题发布在公开平台上,多人处理,集体分享
+
|一个组织把某些法律工作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地方,转移范围仍在国家范围之内。
m. 计算机化:这是我们主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
|-
n. 单包
+
|离岸
o. 不处理:放弃有风险的法律业务:可交由计算机做风险评估。
+
|把法律工作转移到劳动力和成本更低的国家或地区。
 +
|-
 +
|外包
 +
|由第三方供应商来完成:我的建议是这部分可以直接由计算机来完成,我们可以搭建一个包含律所、其他专业服务供应商(例如建筑公司)的共同平台来处理文件审阅的问题。)
 +
|-
 +
|转包
 +
|把业务转交给其他小型律所或独立律师。
 +
|-
 +
|共同处理
 +
|一些机构协同提供某些法律服务。
 +
|-
 +
|近岸
 +
|将工作分派给临近低成本地区。
 +
|-
 +
|租赁
 +
|租用短期的雇佣律师。
 +
|-
 +
|在家处理
 +
|在家庭办公,仰赖高度发达的电子办公方式。
 +
|-
 +
|开源
 +
|通过公开网站提供各种法律材料:通过wiki
 +
|-
 +
|众包
 +
|一个问题发布在公开平台上,多人处理,集体分享。
 +
|-
 +
|计算机化
 +
|将法律看成一个由计算机完成的信息处理系统。
 +
|-
 +
|单包
 +
|雇佣法律专家、个人从事具体的工作
 +
|-
 +
|不处理
 +
|放弃有风险的法律业务:可交由计算机做风险评估。
 +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8"|颠覆性法律技术
 +
|-
 +
|自动文件组装
 +
|用户通过回答特定问题,系统可根据既定模板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目标客户是那些无力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个人或中小型企业。
 +
|-
 +
|无间断互联
 +
|通过通信设备保持律师的在线状态。
 +
|-
 +
|电子法律集市
 +
|类似于淘宝的法律版,各大律所在平台上明码标价地竞争。
 +
|-
 +
|电子学习
 +
|借助多媒体交互工具等手段来实现法律教学。
 +
|-
 +
|在线法律指导
 +
|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信息、法律指导甚至法律意见。
 +
|-
 +
|法律开源
 +
|建构大量公开和面向社区的法律材料
 +
|-
 +
|封闭的法律社区
 +
|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社区。
 +
|-
 +
|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
 +
|重复性的法律工作有一个标准化的处理流程,项目管理可以服务于复杂并且非结构化的法律任务。
 +
|-
 +
|嵌入式法律系统
 +
|例如一辆车会自动提醒驾驶员和乘客除非通过自带的吹起酒精测试,否则汽车就不会启动。
 +
|-
 +
|在线纠纷解决
 +
|通过互联网来解决纠纷。
 +
|-
 +
|智能法律检索
 +
|用计算机来分类归档不同的法律文书。
 +
|-
 +
|大数据
 +
|各种法律文书的数据库,以及现在流行的实证主义分析方法。这个已经有人在做了。
 +
|-
 +
|法律人工智能
 +
|legal watson
 +
|}
 +
===法律自我复制与限制===
 +
*图示
 +
[[File:法律的自我复制.jpg|800px]]
 +
*下面我要解释一下我所理解的这一张图的含义。
 +
*写作思路:基于“认知结构普遍化”——“法律系统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脉络来编写的。
 +
*背景:建立在目前法律体系的“非形式化”“非职业化”“非法律化”这样一个浪潮下。传统的以诉讼解决问题模式的方法呈现出高成本、耗时长、成效不显著等种种问题,法律系统的低效化阻碍着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进一步发展。
 +
*目的:建立一个具有自主性和学习机能的单一整体的纠纷解决系统。
 +
*系统的特性
 +
**开放性:环境与系统之间是交互的。系统会适应环境,环境也可以适应系统。两者之间是双向反馈。
 +
**闭合性:法律体系自身是封闭的,只有法律才可以更改法律(Only law makes law.)这一特性对应一个下位概念即自我指涉。这个系统通过其搜集并处理的信息,生成对规范的预测,然后调整问题处理的方式,去迎合对规范预期。也就是说,这个闭合性解决的是对规范预期的预期。
 +
**条件性:运用调整手段实现规范取向和认知取向的分化和重组。
 +
*最后用普通话重新解释一下:
 +
**这个系统是一个可以在自己适用法条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及分析案例,预测出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了满足或规避可能造成的这些效果而不断调整法条的适用,生成新的规范法则并且不受其他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的封闭的法律信息处理系统。
 +
*这个系统的矛盾之处:
 +
**卢曼希望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只能从法律当中得到解释,也就是要依照法条的结构体系、文本含义进行解释。但是,在这个系统中,环境对系统是开放的,认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如果说这个系统是闭合的系统,那么也只能是说这个体系不受直接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但是实际上如果它要对预期作出判断的话,必然需要牵扯到法的社会存在状态,不可能不牵扯到社会因素。所以系统的闭合性只是程序上的闭合,不是实质上的闭合。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
*[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 何广越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卢曼著  韩旭译  《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

2016年4月6日 (三) 03:04的最后版本

关键词

法律信息处理系统 自我指涉 自主性 单一整体性 法律知识工程师 法律流程分析师

关键人物

尼克拉斯·卢曼[1] 理查德·萨斯坎德[2] 克莱顿·克里斯坦森[3] 雷··库兹韦尔[4]

学习报告

背景

  • 法律行业未来面临的外部挑战:
  1. 事多钱少:公司法律业务的预算开支削减,但是被要求处理的业务急剧增加。
  2. 执业泛化:法律从业资格泛化:大量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会计事务所涌入法律行业,其商业管理模式严重威胁着传统律所的低效运营模式。
  3. 信息技术冲击: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机器处理信息的能力逐渐赶超人类,而成本却不断降低。依托人脑信息处理的高成本律师行业面临威胁。
  • 来自法律行业内部的挑战:
  1. 法学学生以及从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垄断法律资源牟利的固化思维:大多数上述人员还保留着传统的按时计费,以投入而非产出来获利的模式,妄图垄断法律服务业务。但实际上,律师和法务人员不能为了赚钱牟利而限制自己法律知识的输出,或只对可以负担得起服务费用的人输出,法律知识也应当是开放的。我们应当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为他们解决事多钱少的问题,有了良好的客户体验,他们才愿意与我们建立长期的合作。

内容

  • 法律服务处理方式
法律服务处理方式
内部处理 律师运用律所内部资源来完成法律工作。
非律师化 让非律师完成一项法律工作。
异地 一个组织把某些法律工作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地方,转移范围仍在国家范围之内。
离岸 把法律工作转移到劳动力和成本更低的国家或地区。
外包 由第三方供应商来完成:我的建议是这部分可以直接由计算机来完成,我们可以搭建一个包含律所、其他专业服务供应商(例如建筑公司)的共同平台来处理文件审阅的问题。)
转包 把业务转交给其他小型律所或独立律师。
共同处理 一些机构协同提供某些法律服务。
近岸 将工作分派给临近低成本地区。
租赁 租用短期的雇佣律师。
在家处理 在家庭办公,仰赖高度发达的电子办公方式。
开源 通过公开网站提供各种法律材料:通过wiki
众包 一个问题发布在公开平台上,多人处理,集体分享。
计算机化 将法律看成一个由计算机完成的信息处理系统。
单包 雇佣法律专家、个人从事具体的工作
不处理 放弃有风险的法律业务:可交由计算机做风险评估。
颠覆性法律技术
自动文件组装 用户通过回答特定问题,系统可根据既定模板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目标客户是那些无力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个人或中小型企业。
无间断互联 通过通信设备保持律师的在线状态。
电子法律集市 类似于淘宝的法律版,各大律所在平台上明码标价地竞争。
电子学习 借助多媒体交互工具等手段来实现法律教学。
在线法律指导 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信息、法律指导甚至法律意见。
法律开源 建构大量公开和面向社区的法律材料
封闭的法律社区 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社区。
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 重复性的法律工作有一个标准化的处理流程,项目管理可以服务于复杂并且非结构化的法律任务。
嵌入式法律系统 例如一辆车会自动提醒驾驶员和乘客除非通过自带的吹起酒精测试,否则汽车就不会启动。
在线纠纷解决 通过互联网来解决纠纷。
智能法律检索 用计算机来分类归档不同的法律文书。
大数据 各种法律文书的数据库,以及现在流行的实证主义分析方法。这个已经有人在做了。
法律人工智能 legal watson

法律自我复制与限制

  • 图示

800px

  • 下面我要解释一下我所理解的这一张图的含义。
  • 写作思路:基于“认知结构普遍化”——“法律系统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脉络来编写的。
  • 背景:建立在目前法律体系的“非形式化”“非职业化”“非法律化”这样一个浪潮下。传统的以诉讼解决问题模式的方法呈现出高成本、耗时长、成效不显著等种种问题,法律系统的低效化阻碍着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进一步发展。
  • 目的:建立一个具有自主性和学习机能的单一整体的纠纷解决系统。
  • 系统的特性
    • 开放性:环境与系统之间是交互的。系统会适应环境,环境也可以适应系统。两者之间是双向反馈。
    • 闭合性:法律体系自身是封闭的,只有法律才可以更改法律(Only law makes law.)这一特性对应一个下位概念即自我指涉。这个系统通过其搜集并处理的信息,生成对规范的预测,然后调整问题处理的方式,去迎合对规范预期。也就是说,这个闭合性解决的是对规范预期的预期。
    • 条件性:运用调整手段实现规范取向和认知取向的分化和重组。
  • 最后用普通话重新解释一下:
    • 这个系统是一个可以在自己适用法条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及分析案例,预测出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了满足或规避可能造成的这些效果而不断调整法条的适用,生成新的规范法则并且不受其他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的封闭的法律信息处理系统。
  • 这个系统的矛盾之处:
    • 卢曼希望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只能从法律当中得到解释,也就是要依照法条的结构体系、文本含义进行解释。但是,在这个系统中,环境对系统是开放的,认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如果说这个系统是闭合的系统,那么也只能是说这个体系不受直接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但是实际上如果它要对预期作出判断的话,必然需要牵扯到法的社会存在状态,不可能不牵扯到社会因素。所以系统的闭合性只是程序上的闭合,不是实质上的闭合。

参考文献

  • [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 何广越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卢曼著 韩旭译 《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