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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作业前,学生们在wiki提交学习报告的情况

删除30字节2015年10月17日 (六) 17:10
/* 发现之法学上的发现 */
:本节课帅律师通过简单的引导给我们呈现了法学的相关内容,让我们对法学有了初步理解。在完成要求作业之前我想对本节课的法学部分的一个概念、一种[[思维]]做个简单呈现。当然我的理解可能会很肤浅甚至有偏差,还望与大家共同商讨进步!
===发现之法学上的发现===
:互动百科对“[[发现]]”一词的解释是:人类对于自我的内在、具体性的自然及其整体的认识或再创造。这与Hans教授在Juristische 互动百科对“发现”一词的解释是:人类对于自我的内在、具体性的自然及其整体的认识或再创造。这与Hans教授在Juristische Entdeckungen中的观点有相容之处。在他看来发现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素: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和作用。
在文章中Hans教授说:
“11.关于自然科学的发现,必须区别基于观察行为的发现,以及基于认识而为的发现。
2.基于思辨行为的发现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迄至目前尚未被人知悉的特定规则上的关联。
3.法律人处理问题时,善用[[类推适用]]。关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加以处理。法律人处理问题时,善用类推适用。关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加以处理。
4.发现的本质不在于其客体,也不是在于对那隐藏于特定领域中规则的发现。发现的本质在于发现行为本身,也就是在于那阐释迄至目前为止在人文精神上仍属幽暗不明的洞浊力。假设此一见解无误,则亦有法学上的发现。
5.法律现象与自然事态不同,全属规范性质,整个法律领域内的发现与自然科学的发现不同,系属当然但此实无害与发现的本质,二者均属于创造性的认识行为。“
从此看来法学上的发现并非并非无从根据。如果人们不肯接受法学上的发现,那又将置[[代理权授与及其基础关系]]、[[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等理论于何等地位!从此看来法学上的发现并非并非无从根据。如果人们不肯接受法学上的发现,那又将置代理权授与及其基础关系、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等理论于何等地位! 
===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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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