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专利局宪章====
第四十四条,专利转让费为双方交易额的20%第四十四条 每份专利转让费为100XLP货币,由卖方支付。
第四十五条,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30分钟内可以提起诉讼,超时无效第四十五条 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如有异议,30分钟内可以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六条 普通专利申请300XLP货币,专利局可申请、回收专利。
第四十七条,普通专利申请一千XLP货币,专利局可回收专利第四十七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时起60分钟内向XLP法院提起诉讼,超时无效。 第四十八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十九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XLP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XLP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第五十三条 本法律自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十四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