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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课程学员和课程设置团队;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XLP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起诉应当向XLP法院递交起诉状,即上传至WIKI页面相应位置。 第五十五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原告为课程设置团队的,应写明课程设置团队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信息,被告为课程设置团队的,应写明课程设置团队的名称;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起诉到XLP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XLP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12小时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五十八条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传票传唤起12小时内提出答辩状,提交至相应的WIKI页面。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课程设置团队的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XLP法院审理。 第五十九条XLP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六十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开庭3小时前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XLP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及时上传至WIKI相应位置。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六十二条XLP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XLP法院决定。 第六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六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六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六十九条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十条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XLP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阅读,并及时上传WIKI相应页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七十三条XLP法院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6小时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课程设置团队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节判决与裁定 第七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XLP法院印章。 第七十六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中止诉讼; (四)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XLP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七十七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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