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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廖俊豪学习报告-第十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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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环境治理简述= =关键词= [[立法]] [[治理体系]] [[环境法院]] =本文= ==立法==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新西兰发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促使国内民众环保意识高涨,公众发起了大规模的环保运动,要求保护环境的公众压力促使国家制定了一批新的环境法律: 1967年《水土保护法》、1972年《清洁空气法》、1977年在原有法律基础上修订整合的《县镇规划法》、1978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9年《杀虫剂法》、《有毒物质法》、《国家发展法》。尽管新西兰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是,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回应分散的环境问题,没有建立统一管理资源环境的原则和制度,因此1991年新西兰颁布了《资源管理法》。 ==治理体系== 新西兰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格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地方大区委员会、地区当局、联合管理区负责主要的环境管理。 中央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 ( 1) 管理全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渔业管理,濒危物种管理; ( 2) 处理影响全国的环境事务,如建立国家有害物种管理政策,建立有害物质和新的生物种的国家控制政策; ( 3) 全面协调法律实施,确保法律规定不对环境形成影响。 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责: 1.大区委员会是选举的地方政府实体,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本地区有关水、土壤和交通等资源利用政策,并协调其他部门管理。同时,负责本地区的民防、污水处理、有害物质管理与控制; 2.地区委员会是被选举的市区委员会。它们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地方服务需求,包括水供给、土地发展控制、污水和雨水处理、社区发展和其他的公共工程; 3.联合管理区,它们具有联合的资源管理职能。 具体制度: 1. 许可证制度。这是《资源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土地、水、海岸资源的利用及向这些环境中排污都需要取得许可证。 2. 替代性机制,是对环境行政管制措施的一种补充。其方法包括提供信息,服务资助或者利用经济工具。要求政策制定者在颁布政府报告、计划或国家环境标准之前,必须分析达到环境目标的可替代性措施,做出正确的评估,并选出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措施。 3. 地方当局对下列内容负有监测义务:本辖区内的环境状况;地方环境报告和计划的实施状况;资源许可证和相关的条件的遵守情况。如果监测结果与原定目标不一致,地方当局必须出台解决措施。 4. 《资源管理法》授权环境部制定环境标准和指南来帮助地方政府和资源使用者来实施该法的义务。环境标准具有法律强制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环境指南包括维持特定环境质量的建议,达到环境目标的途径、方法,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地方政府可以将指南融合在其政策或计划中,企业可以将其转换成行为指南。 5. 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是该活动能否获得批准的决定因素。 [[File:QQ截图20151202140354.png|800px]] ==环境法院== ===建立=== 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根据新西兰1953《市镇和乡村规划法》设立的规划上诉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资源管理法》正式宣告了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成立。 ===法庭构成=== 新西兰的环境法院由环境法官和环境专员构成。环境法官通常具有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而环境专员必须具有与环境争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历,具体包括调解、政府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科学、建筑、工程、测量、矿产技术、[[《怀唐伊条约》]]等。一个环境法庭通常包括至少一名环 境法官和一名以上的环境专员,最常见的组成结构是一名环境法官和两名环境专员。环境专员有权独立审理某些简单的案件并做出判决。环境法院设一名首席环境法官。主要负责环境法院的秩序,人员调度,紧急事务和特别问题的迅速处理。首席环境法官还负责当事人针对环境法官和环 境专员的投诉。首席环境法官可以授权环境专员独立开展环境案环境官员在庭审以前,通常会采用调解的方法以便促成案件的调解。此外,环境法院还设有一名登记官及其助手,他们负责处理环境法院的行政性事务。 上诉人和被告人无疑是诉讼的两个主要的参与主体。同时,根据 《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以下人员或单位也有权作为诉讼的当事方参加庭审,或者以观察员的身份旁听庭审,即使它们本身并没有提起上诉。 1.环境部 2.地方政府(市政局) 3.与该案件利益相关的公民 4.曾经针对该案件提交过意见书 的公民 5.媒体和社会公众 6.环境保护局 ===职能=== 1.处理上诉案件 如果当事人对市政局的决定提起上诉,该类上诉案件一般都由环境法院审理。 2. 审理并决定重要事项申请 3.发布执行令及处理其他申请 如果有人或单位正在造成环境问题,环境法院有权发布执行令命令其予以修正。在新西兰,执行令是促使他人遵守《资源管理法》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执行令只能由环境法院发出。 ===权力=== 1.要求市政局对其政策申明或者规划做出修订 2.要求市政局重新评估已经颁发的资源许可 3.确认、修订或取消针对资源申请和指令所做出的决定 4.暂停或确认消减通知书 5.发表或拒绝发表公告,发出或拒绝发出执行令 6.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做出有利于某方当事人的判决 7.要求上诉人预先支付一定的款项,用以支付可能败诉后的诉讼费用 ===受案范围=== 一、市政局的决定 作为申请人、许可持有人或者意见书提交人,可以针对市政局就下述问题做出的决定提起上诉: 1.资源许可申请 2.改变许可条件的申请 3.现有许可的运行情况的评估 二、申请机构的决定 《资源管理法》允许申请机构 (例如政府部门或电力公司)提出用地申请,环境法院有权确认或取消该项用地申请,还可以修订该项用地申请或者为该项用地申请附加新的限制条件。 三、涉及到其他立法的诉讼 四、申请 市政局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交某些特定的申请。申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申请发布公告。对所有涉及到 《资源管理法》实施的问题,公民个人或单位都有权要求环境法院就某一事项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就是所谓的公告;二是申请发布执行令。执行令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 遵守 《资源管理法》的规则和指令,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环境法院才会采用发布执行令这种方式。 =参考文献= 罗文君:《新西兰环境管理体制转型研究与启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6月第32卷第6期 胡斌:《新西兰环境法院初探》,《青年法苑》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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