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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XLP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四十八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XLP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XLP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予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XLP币3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XLP币30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五十条拘传、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XLP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一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XLP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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