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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二审中,法官担任过一审法官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法院全体人员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条XLP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法院应当休庭,一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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