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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er=1 |+法院传票 |- |style="width:100px"|案号||XLP字第005号案 |- |案由||任务方B组成员不听市场部劝阻在交易市场不付款拿走一根HDMI线。 |- |被传唤人||B组成员唐瑞祥 |- |传唤事由||被告任务方B组成员唐瑞祥,被挑战方市场部负责人李广喆控告不听劝阻在交易市场不付款拿走一根HDMI线,本法院定于本日对此案件公开审理。 |- |应到时间||2016年1月19日下午14:00公开审理。 |- |应到去所||李兆基大楼B565 |-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 {|border=1 |+法院传票 |- |style="width:100px"|案号||XLP字005号 |- |案由||任务方B组成员不听市场部劝阻在交易市场不付款拿走一根HDMI线。 |- |被传唤人||李广喆 |- |传唤事由||被告任务方B组成员唐瑞祥,被挑战方市场部负责人李广喆控告不听劝阻在交易市场不付款拿走一根HDMI线,本法院定于本日对此案件公开审理。 |- |应到时间||2016年1月19日下午14:00公开审理。 |- |应到去所||李兆基大楼B565 |-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 =答辩状= ==答辩人== 唐瑞祥 ==答辩状正文== 1、首先市场代表指控我方未付款而拿取一根HLDM线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从客观行为上讲,付款行为应当发生在买卖双方有交易的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而我方当时只是对产品进行适用。是购买该产品,鉴定该产品性能的必要过程。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从主观故意上看,本人并没有侵占的意图,并无抢夺该产品的故意。本人只是希望在购买产品之前,先行适用该产品,从而对产品的性能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这应当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根据《竞争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员的市场学习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宪章》第14条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学员有权利享有参与本课程各类活动,共享各类资源的权利。 2、对于产品的适用权,由于《竞争法》中并未对产品的适用权作出相应规定,应当类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应当提供相应的价格、功能、产地、用途、性能等消费者需要的信息。在市场部未能尽到合理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由权利通过自己的观察和适用来考察产品的性能。 3、在证据的适用上,照片只能表明本人的试用商品的行为,而不能说明本人在抢夺商品。此外录音内容只是表明在存在纠纷争议的情况下,本人有权向本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不能视为是一种威胁行为。因为,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辩护权。因此,本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是本人的正当权益。 4、最后,本案在程序适用上存在明显瑕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本人在诉讼前,并未收到起诉状,原告方也与我方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双方在武装极不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质证,置我方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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