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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学科的认知基础》2015秋秦皇学习报告-第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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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周== ===关键词=== ---- [[namespace]],[[metaphor]],[[计算法律学]],[[智能合约]] ===本文=== ---- ====课前预习时对[[metaphor]]以及[[namespace]]的理解==== 通过隐喻的方式理解概念可以说是很普遍的,“We claim that most of our normal conceptual system is metaphorically structured; that is, most concepts are partially understood in terms of other concepts.”所以将《The Metaphor We Live By》翻译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确实不为过,使用类比的方法来进行概念的构建无疑是这堂课所教的一个方法,也是顾老师在课前又一次关于通识教育的解读的核心内容之一。文章中所定义的三种隐喻:本体论隐喻、方向性隐喻以及结构性隐喻。而在概念理解中,用一个简单概念来类比另一个概念就是结构隐喻,换言之,费曼所说的没有人能理解量子力学就是因为在人们常识中无法使用任何一种隐喻方式来阐释量子力学的概念。 关于namespace,自我理解命名空间的作用凸显于解决庞大的数据库中不可避免的重名现象的过程中,但由于现阶段我们的网页还较为内向,所以感觉作用还未凸显。 ====关于计算法律学一节==== 首先在蔡老师讲到IBM的计算机Waston时,大家的反响特别大,我认为首先应该定义所谓计算机拥有的'''常识'''。 首先常识应该是一种独立思考的能力,正如Waston官网上所说“they are not pragrammed,they learn”也就是说计算机waston不同于一个简单的siri。在给出确定的问题后,waston给出的是一个明确的答案而不是许多需要人来判断的网页,而像siri这样的本质上还是把判断和思考的过程交给了人类来做,并不能算真正的智能。因此我认为常识并不只是针对数据库的搜索能力,还需要有逻辑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关于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即为“计算机执行或验证合约”,这算是计算机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部分。蔡老师一直在强调的是“能够执行的合约不是智能合约”,即智能合约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执行,同时必须完全的执行,中间不需要人的参与,我认为智能合约在这里的智能应该与前面由常识衍生出的智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即完全的不需要人参与地执行能力,否则就是行动很快的笨蛋。 ====关于数字ID方面==== 首先这一段的学习就体现了语汇和隐喻的重要性,比如ID3框架中的上传软件而不是元数据的做法就很让人费解,因为我对计算机领域知之甚少,所以也无法想象如何上传软件以及二者的不同,因此还是需要拓展语汇。 至于数字ID的自我管理,感觉蔡老师所说与中国情况有点不同。在数字社会进行虚拟化同时神秘化的同时,中国的网络监管正在尝试实名化,即将所有网络身份与身份证绑定,而身份证号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属于自我的。这一点不知道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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