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受理费不得超过20XLP币。

第五十九条XLP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