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同性原理和互补性原理

2016年4月6日 (三) 02:46Wikiadmin讨论 | 贡献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全同性原理和互补性原理

全同性原理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的根本目的相同,也是可以各类社会交易机制能够顺利运作的基础。

互补性原理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可能有二个(以上)的分目标,彼此可能并不相容、但有内在的关联。

全同性和互补性原理要求学习者应当尽量以“中庸之道”来参与学习,以根本目标而不是分目标为努力方向。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