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2016年4月6日 (三) 03:14Wikiadmin讨论 | 贡献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第六十二条XLP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证据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调解制度

审理的中止与结束

第七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XLP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阅读,并及时上传WIKI相应页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判决与裁定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