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被告

2016年4月6日 (三) 03:14Wikiadmin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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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传票传唤起12小时内提出答辩状,提交至相应的WIKI页面。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课程设置团队的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XLP法院审理。

第六十九条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十条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