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宗(C组商标侵权案)

XLP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告:黄潇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专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阂力突破队

法定代理人:无

职务:

原告与被告关于“阂力突破队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春雨独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潇、廖俊豪、刘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务方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方所持有的专利。   

原告诉称:

2016年1月18日,原告在xlp活动刚开始时就说明商标的专利权问题,并在wiki上有明确操作说明。今天下午专利局将”阂力突破对“进行了专利申请,但c组人员非法使用造成侵权。 故诉请:要求c组不在使用”阂力突破“四字作为商标名称内容,并赔偿原告损失80元。

被告辩称:

  1. 商标在原告注册前已存在,并在wiki上使用,根据xlp宪法37.4-2条规定。不支持原告
    1. 专利局不可申请专利,专利有自买自卖现象。
    2. 处于人道主义法律不应鼓励专利局为恶的现象。
    3. 我组队名并不侵权,专利局申请的专利为合力突破队,我组队名为合力突破团队,并不造成侵权。
    4. 我组要求反诉,控告专利局并赔偿180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注册专利无误,但被告在原告申请此专利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准备。

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不予支持,被告应予支持。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亦有责任,故对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为此,依照《XLP宪章》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核力突破队专利归黄潇所有但被告亦有使用权,但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告、被告双方的判决应于本判决公示后1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10XB,由败诉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审判长:孙春雨
  • 审判员:魏瑶
  • 书记员:张静
  • 2016年1月18日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