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2015级MEM16组
姓名:陈健 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姓名:杨寅 职务:财务专员
被告:协调组
姓名: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xlp专用货币600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课程安排,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抵达规定地点,但由于此实验室有其他安排,导致原告未能参观。
根据2015年XLP法规(最终版)第五十六条规定“协调组负责人对参与XLP极限学习过程的所有成员发布的任务和命令为最高命令”。协调组负责人已于2015年8月26日9:44在wikimedia上之间发布命令,要求自动化系的同学于8月27日14:00-15:00,先参观驾驶安全与人机系统仿真实验室行为模拟联合实验室,再参观物流系统实验室本院系实验室。我组成员杨波、杨寅、宫伯志的方向均为自动化,在抵达物流系统实验室时,被告知此实验室有其他安排,无法参观。协调组未能协调各院系,致使原告无法参加学习,请求赔偿。
此 致 XLP人民法院 原告人:2015级MEM16组
委托代理人:杨寅
201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