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概述
确立了我们小组讨论的方向之后,我们开始尝试建立"理想国",本周我学习的主要方向是看看国家是如何成立的,并尝试运用systemmatic innovation去在各个环节上尝试去去中心化。
正文
国家是如何建立的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第一条自然法: 追求和平。在有和平希望时,应当力求和平;在无和平希望时,要动用一切手段自保。
第二条自然法:相互转让部分权利。为了和平每个人放弃了部分权利,将部分权利转让渡出去,形成了契约。
第三条自然法: 必须履行所定契约。
目的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的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论》第一卷 第六章
总结: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产生伴随着每个个体权利的让渡和让渡过程产生的契约,而这样让渡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每个结合者的自由,这自由包括很多,但最关键的是生存的自由。而国家的机构,如政府、法院……是代为行使我们所让渡的权利的机构。
去中心化政府的探索
文件:国家的建立.jpeg 当我们谈到契约和权利转让之时,就意味着有一个主体去接受这些权利。那么去中心化就有两种选择。
权利让渡的去中心化
权利让渡的去中心化是指:国家建立的理论只保留国家建立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为达到此目标,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我们建立一个每个人对每个人的契约,即不再是大部分人让渡权利给某个人或集体的契约,而是每个人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每个人的契约。拿4个人甲乙丙丁为例,甲乙有了矛盾,不是甲乙以自己的方式解决,而是由甲乙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了丙丁,让他俩来裁决。扩充到N个人就是甲乙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这其余N-2个人,由他们来裁决。而为了使这N个个人免于每天都忙于处理各种各样的矛盾,每个矛盾,可由系统随机选择一小部分人来裁决,注意,这个时候我们还没有建立法律,只是权利的让渡,所以这一小部分人对甲乙矛盾的裁决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的。这样的话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人群可能做出不同的抉择,但由于系统对人群的选取是随机的,故在选择之前人们不能对被选择的人群有所影响。所以综合来讲,这些案件的判断原则,体现了这N个人意志的总和。但仍有一个问题,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拿中国为例,汉族占99%,这意味着,系统随机抽取的人中有99%是汉族,这个时候如果让他们决定是不是要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那么有很大的几率是不要。(这种事情好不好,我们需要再去讨论)那这个时候需不需要一个公认的"法律"?
《汉语词典》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首先我们建立的国家没走到建立各个国家机构的那一步就建立了可寻求和平的集体。其次法律是遵守人数最多、带有强制力的code,最好的法律是最多人意志的体现,而现今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只是少部分人代表大部分人的意志。所以由于这个体统是所有人的意志的总和,因此,这理论上是最好的"法律"。
问题:何达成一致。
每个人贡献每个人的意志,由系统去判断是一种方法,这就需要制定系统如何判断的code,这个时候要不要制定一套判断标准(法律)?在系统还未制定的情况下,这套判断标准就没法集合所有人的意志。所以若要最后可行,还是要接受让少数人代表大多数人决定的过程。即仍避免不了权利让渡给一个中心的过程。
系统不去判断,而只是每个人借助于信息化的平台去达成一致。这其实又回到了战争状态,大家没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就会争论不休。
管理方式去中心化
管理方式的去中心化是在国家机构层面上的去中心化,即每个人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一个主体,以前这个主体是国家的各个机构,而现今用区块链的形式去取代这些机构。即不再委托少数人去判断是非,去制定政策,而是让一个由每个人的意识组成的意识流去做这些事情。这样一个方式建立在原有法律之上,可以通过原有的法律和之前的代议制去确立判断的标准。可行性较高。
人类的去中心化
这是一个设想,即把人类每一个个体看做一个类似神经元的单位,人类的群体意识组成一个“超人”的存在,它具有高于每个个体本身的智慧和自我意识,不为每个个体所左右。
个体 | 单细胞 | 神经元 | 人 |
群体 | 多细胞生物 | 大脑(人) | 超人 |
总结
各个层面去中心化的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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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让渡的去中心化 | 管理方式的去中心化 | 人类的去中心化 | |||||
群体意识主体 | 以意识的区块链形式体现,即一部分人意识的集合为一个区块,而没有意识的质变。 | “超人”的意识,个人意识的集合后
量变产生质变,类似大脑感受不到神 经元的意识,意识的集合体也感受不 到组成它的每个人的意识。 | |||||
权利主体 | 意识区块链本身不具有权利,其权利仍来自于每一个组成它的个体,当个体退出时,其权利就丧失 | 人把权利让渡给意识区块链本身,而去管理它,当人退出时,它仍具有权利(需与世超商量) | 人的权利对“超人”无意义 | ||||
革命性 | 颠覆国家本身,改变了权利让渡的方式 | 颠覆政府,改变了管理的方式 | 颠覆了人 | ||||
可行性 | 自相矛盾,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其过程中不得不出现权利让渡的主体 | 争议停留在最初code的制定上,可行性最高 | 颠覆人本身的观念,不受人本身控制,
且“超人”虽由个体形成,但又远高于个 体,其形成与否不是人能控制的,且于 每个人本身没有太大关系 |
参考资料
- 托马斯·霍布斯著;朱敏章译《利维坦》,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
- 让·雅克·卢梭著;(英) 莫里斯·克兰斯敦英译; 高黎平汉译《社会契约论》,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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