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

四、Seckel关于形成权的理论   其次所要介绍的是,Emil Seckel 关于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的理论,其影响的范围可能较小,但仍具有高度的认识价值。   权利的本质如何,对某项权利的承认,其标准何在?对此问题,法学上之研究孜孜不息,迄未中止,可能是一项永恒的课题。惟积长年勤奋研究的结果,已发展出一个权利体系,学者致力于将所有可以称为权利的现象组成一个广泛的整体,而且将此整体的现象,依其特性分为各种类型与范畴。这个权利体系在复杂的法律现象世界中,具有指引的功能及重大的认识价值,众所周知,无待庸言。长期以来,法学者已习惯于将法律上所承认赋予各个权利主体的权能,定性为支配权与请求权,并且依照此种分类原则决定其结构,其绝对性或相对性,其所包含的“能为”与“得为”, 其行使或主张的效果、限界及其他问题。 现在我所要强调的是,形成权的提出,扩张了权利的范畴,实在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倘我所见无误,此一发现的基础系由Enneccerus所奠定。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中讨论到所谓“取得之权能”(Erwerbsberechtigungen), 并尝试探究此项难以纳入权利体系中之“权利”的发生及本质。其后Zitelmann在其关于国际私法的著作中, 以贯彻新认识所须具备的明确、精细与一般化的能力,铸造了法律上“能为之权利”——权能(Kannrecht)——的概念, Hellwig对之深表赞同,最后由Emil Seckel在其属于德国民法学上最卓越的论文中,以创造性的文字,妥当简要地称之为“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并对之作严密的分类,标明其本质,探讨其发生、变更、让与、消灭等问题。Seckel更由之而证明,纵使此等权能在个别现象之间存有差异,但仍实足构成一个新的权利类型,基本上应适用同一的原则。这实在是一个真正的发现!对此新的理论,有人持反对意见,有人认为此一理论之有无,无关宏旨,但此均不足影响此项发现的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此种将特定法律现象,以清晰可识方式描绘出来的新构想形态(Vorstellungsbild),是否适于增进我们对此等法律现象的认识。关于此点,应予肯定,实毋庸疑。当法律赋权利主体以法律上能有所为的权能,使其得依单方的行为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时,就从这一个时刻起,对我而言,即产生了关于如何处理此等法律现象的重要问题提出,倘无前述的基本观点,必将难以解决,例如关于行为能力、让与、设质及行使的效果等。当然,原则上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关于体系的问题:此等形成权的本质究在于得依单方意思而行使之,抑或我们必须采取Enneccerus氏的见解,接受“变动权”这个类型(Kategorie von Rechten auf Rechts nderung),认为权利变更无须意思的协力,亦可发生。 我个人不采取此说。我认为此种类型之期待权(Warterechte), 原则上应与形成权加以区别。所谓期待权,系指以取得业已现实存在将来可发生之完全权利(Vollrecht)为目的,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期待权本身并不是一种具有特别性质的独立权利,仅系权利之先行阶段。反之,形成权系属一种辅助的权能,权利主体享有法律上之力,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再就个别问题说明之:抗辩权(Einrede) 是否为形成权?关于此点,Seckel氏采否定说,依吾人所信,诚属正确。我个人认为,我们必须提出如下的问题:一个抗辩权的主张,是否使其所欲对抗的主权利就此永远失其效力;抑或仅此一次使该权利失其效力,而于主权利重为行使时,必须再行主张之。仅在前种情形,抗辩权具有终局形成的结果,始得称为一种形成权。如果抗辩权的权能仅得对主权利之每次行使提出异议,则抗辩权仅具一时的效用,应与形成权严加区别。诉讼法上的考虑亦可资支持此项论点,即:为对抗请求权之行使,抗辩权须每次主张之,始具效力。惟无论如何,形成权此一类型的发现,确实增进我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并使权利系谱更为完整,使我们能够藉助更完整体系上的认识及正确理论上的问题提出,更妥适地规律社会生活。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