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的中止与结束

2016年4月6日 (三) 03:14Wikiadmin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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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课程设置团队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14